女子为孙女上学花1.8万办假户口簿,律师:制假证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九派新闻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3-24 17:14
九派新闻  作者:  2026-03-24
制假证人员通过“在小巷墙上找电话”这种隐蔽方式接单

近日,四川遂宁一女子吕某(化名)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到遂宁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办理业务,被高新公安户籍工作人员当场识破,警方随即介入调查。

3月22日,记者从遂宁市公安局获悉,去年,吕某为了孙女能到河东新区某学校读书,找到唐某,向其支付18000元办理假户口簿。唐某在一小巷墙上找到的办理假证电话,联系对方后,花费13800元伪造了户口簿交给吕某,并从中获利4200元。

近日,吕某在为孙女办理身份证时,误将去年办理的假户口簿拿到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在系统查询比对后发现异常,随即通知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目前,唐某、吕某因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记者,本案中,制假者面临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刑;唐某目前面临行政责任,但有刑事风险;吕某虽事出有因,但因其在官方窗口使用假证,破坏了证件管理秩序,承担了行政责任。

谭敏涛分析,吕某被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吕某虽然是为了孙女上学而办理假证,动机并非恶意诈骗,但其行为客观上实施了“买卖”和“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户政窗口属于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在办理身份证这种正式业务时使用假户口簿,社会管理秩序已受到侵害,吕某符合“情节较轻”,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谭敏涛认为,唐某被行政拘留,且面临更重的处罚,若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唐某收取费用并联系他人伪造证件,属于典型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且其获利4200元,在行政违法中属于情节较重。

另外,谭敏涛指出,如果唐某长期从事此类中介业务,或者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该条款,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唐某长期从事此类中介业务,或者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该条款,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敏涛称,制假证人员是本案中法律责任最重的一方,涉嫌刑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其分析,制假证人员通过“在小巷墙上找电话”这种隐蔽方式接单,通常属于职业化的制假团伙。其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和公共管理秩序。

一旦被抓获,司法机关通常会直接以刑事犯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如果查明其制假数量多、获利大或属于团伙作案,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敏涛提醒,即使是为解决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也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切勿轻信“办证”中介,以免不仅钱财受损,还要承担法律后果。

编辑:欧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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