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老人花200万元买基金亏了85万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3-19 10:31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3-19
法院认定银行存在明显过错

北京71岁的王女士在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指导”下做了两次风险测评,测评结果从稳健型变更为成长型,符合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于是,王女士一次性投入200万元购买基金,不曾想,两年半后亏损竟然高达85万余元。

事后,王女士将银行诉至大兴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法院认定银行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须赔偿王女士8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三项关键事实:

一是风险测评的“疑点”。王女士在购买基金的前一天,已在银行柜面做了风险测评,结果为稳健型,但在第二天,其通过手机银行做的测评结果却变成了成长型。两份测评问卷的答案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核心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结合王女士的年龄(71岁)、职业背景、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测评结果“稳健型”为准。

二是销售过程的“违规”。虽然购买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但整个过程是在理财经理的现场陪同下,在银行网点之外的地点进行的。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人员在营业场所内销售产品,必须在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而本案中,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引导至网点附近的餐厅通过手机银行购买基金,未进行“双录”,操作违规。

三是适当性义务的“缺失”。银行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销售给了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且未能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完整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也未对基金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违反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余元。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一、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是指将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二)按基金运作方式不同,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原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三)按投资标的划分,基金可分为国债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1.国债基金。以国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国债的年利率固定,又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

2.股票基金。以上市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

3.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其投资对象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是资本安全性高、购买限额低、流动性强、收益较高、管理费用低,有些还不收取赎回费用。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低风险的投资工具。

4.指数基金。投资组合模仿某一股价指数或债券指数,收益随着即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

5.黄金基金。以黄金或其他贵金属及其相关产业的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四)按投资目标划分,基金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1.成长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用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

2.收入型基金。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

3.平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北京日报、云南证监局)

编辑:陈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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