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任李正国聚焦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出了关于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他呼吁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构建覆盖全面的法律规范,为因创业失败、不可抗力等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提供合法“重生”渠道。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必然包含完备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我国在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的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指标存在明显短板。”李正国向九派新闻表示,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代表的“商自然人”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力量,然而,一旦遭遇市场风险或经营不善,他们极易陷入“一朝失败,终身负债”的窘境。
在调研过程中,李正国发现,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已引发多重社会问题。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积压在法院,成为“执行难”的重要组成部分,耗费巨额司法资源,同时,现行制度下一次失败即可能终身负债,极大抑制了民众的创业热情和创新动力。“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缺乏有效的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机制,其最基本的人权和生存发展权得不到保障,实质上剥夺了其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二次机会。”
他进一步指出,由于制度的缺失,部分债权人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甚至非法手段追债,而另一些债务人则可能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债务,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破解现有困境,让债务人获得重启人生的机会,李正国认为,应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进程,构建一套覆盖全面、规则统一、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明确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财产范围、豁免界定及免责考察期等核心要素。“法律需精准甄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与恶意逃债者,对于因创业失败、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陷入困境且无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应以延期偿还的债务调整为主、剩余债务豁免为辅。”
李正国还强调,在建立破产制度的同时,也要从源头上减少过度负债,强化风险前端治理。“我们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常识教育和风险预警,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放贷,倡导理性创业与消费。”

个人破产后要还债吗?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向记者介绍,破产清算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一定的清偿,也为一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带来了人生重启的机会。成功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后,经过免责考察期,若债务人遵守了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行为,则依法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但以下债务是不可豁免的债务:人身损害赔偿(如交通事故赔偿金);恶意侵权债务(如故意伤害赔偿);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税款、罚款等公法债务;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的贷款(如伪造流水骗取房贷)。
有网友疑惑,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部分人恶意逃债的途径?
“除了深圳,浙江和其他地方也在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申请个人破产不等于‘不用还钱’,而是通过法律程序对诚实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有限豁免’,同时需接受长期财产监督和信用惩戒。”陈松涛解释道。他指出,欺诈破产的后果很严重,若被法院认定“假破产、真逃债”(如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将面临撤销债务豁免,继续追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豁免范围是有限的,即使通过破产程序,仍然需要优先偿还不可豁免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金),且豁免后若发现新财产(如中彩票),仍需用于偿债。
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收入和负债差异巨大的,不能获得债务豁免,甚至很难成功申请个人破产。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九派新闻、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