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绝情臭豆腐”员工维权事件于2月28日有了新进展。涉事商家“绝情臭豆腐”店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承认“在内部管理、员工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向当事员工及公众道歉。
当事员工女儿李女士告诉记者,双方已按N+1标准达成和解,父亲全额收到赔偿并将部分赔偿款捐赠给慈善机构。
事件回顾:女儿替父请假两小时,父亲竟被开除
2月21日(正月初五)晚9时许,在杭州工作的李女士因次日即将返程,父亲在“绝情臭豆腐”宽厚里店当炸锅师傅,离家前,她想和父亲吃顿团圆饭,遂致电老板为父亲请假两小时,并自愿承担扣薪。不料老板态度强硬,称“一分钟也不行”,随后打电话给李父威胁将其辞退。李女士气愤之下赶到门店理论,现场视频在网络热传。

面对记者核实,店家工作人员竟称“关你什么事”。事发后,济南市历下区人社局会同当地大明湖街道介入调查。
最新进展:店家道歉,员工获赔N+1并捐款
2月28日,店家发布道歉声明称,事件暴露出“管理方式简单粗暴、沟通态度强硬”的问题,目前已与当事员工及家属“进行了真诚沟通,双方达成和解,相关工资待遇问题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完毕”,并称当事员工表示谅解。声明承诺将“全面加强员工权益保障,切实改进管理方式”。

据李女士介绍,她父亲在绝情臭豆腐宽厚里店工作七年三个月,最终按8.5个月工资获得赔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透露,事情经曝光后,商家主动对接其父亲协商,双方于27日达成初步意向,28日下午赔偿款项正式到位。
“这件事能够得到圆满解决,要特别感谢广大网友的声援和媒体的报道。”李女士说,经全家慎重考虑,他们决定将此次获得的部分赔偿款用于公益捐赠,向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款29061.5元,希望能将这份社会的温暖传递出去,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李女士的父亲今年53周岁,李女士计划接下来先让父亲休息一段时间后再另外寻找工作。

普法小课堂:
“请假两小时”被开除,为何能获赔N+1?
本事件中,员工工作七年三个月最终获得N+1赔偿,背后涉及哪些法律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一情形。
请假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用人单位基于请假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非常慎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这样的举证责任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基于请假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违反了包括请假制度在内的单位规章制度,还需要证明达到了“严重违反”的程度。
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可能面临较高的赔偿。对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则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浪潮新闻、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