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莉帮忙》2月24日报道,河南洛阳发生一起压岁钱红包遗失被捡事件。2月22日,一名12岁孩子装有压岁钱的红包在洛阳服务区不慎遗落,被一名男子捡走。目前家属已报警。
从孩子母亲聂女士提供的监控视频可见,该男子发现地上红包后,先是用脚踩住红包,随后观察四周,确认无人注意后迅速将红包捡起离开。

聂女士介绍,红包内是孩子的压岁钱,共计1255元。涉事男子从一辆E牌照(陕西渭南)的黑色轿车下车,并希望陕西网友如有相关线索可协助提供。

拒不返还有何法律后果?
失主想要回遗失物,但拾得人拒不归还,拾得人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晓,拾得遗失物后,法律赋予拾得人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送交的义务。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一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失主所有权的侵害,应向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代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拒不归还的,视财产价值可能会涉嫌构成侵占罪。立案追诉金额标准为2万元。需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必须经过告诉才处理,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若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小莉帮忙、伍视频、法治进行时、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