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短视频平台上掀起一股AI“明星拜年”热潮。点开屏幕,只见刘德华、周星驰、冯巩等众多知名艺人“齐聚一堂”,拱手作揖,送上量身定制的拜年祝福,场面好不热闹。

无独有偶,AI生成的“周星驰经典电影混剪”片段也引发大量关注,不少网友跟风参与,惊呼AI圆了自己“与星爷梦幻联动”的愿望。
记者注意到,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迭代,这类AI生成视频已愈发逼真,从形象到声音近乎完美复刻,甚至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凭借可观的流量,部分创作者通过生成明星视频积累粉丝后迅速开启带货模式,获取了不菲收益。
然而,这股热潮很快引发质疑。近日,周星驰经纪人通过社交媒体发声:“想问一下这些属于侵权吗?相信创作者应该已经盈利,而某平台是不是都放任不管,提供给用户生成发布?”一席话将AI生成内容的法律边界推至台前。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现象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主要涉及侵犯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平台责任等方面。
1、AI生成明星视频,是否侵犯明星本人肖像权呢?
明星往往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形象、声音也具有较高的识别性,更容易在网络上传播。AI根据指令生成视频,往往会伴随着对明星形象、声音的使用。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但需是以非营利为目的。这也意味着,在未经明星艺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AI生成视频,以获取流量或者牟取利益,都是对其肖像权的侵害。
此外,公民的“声音权”也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通过AI技术对他人的声音进行“克隆”,用于视频制作、传播并获利,也可能构成侵权。
2、AI生成电影片段进行传播,侵犯著作权吗?
打开短视频平台,随处可见通过AI拼接成的电影片段,比如“西北锤王大战灭霸”“周星驰对战李小龙”等被大量点击、传播。网民惊呼:“有意思,这是删减版(加强版)吧!”
这种“爆改”电影片段虽然有创意,但潜在的侵权风险值得警惕。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如果AI生成视频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电影的经典场景等独创性表达,或“魔改”电影片段,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行为人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短视频平台用户通过AI生成视频造成侵权,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短视频平台对平台用户行为负有审查义务,平台用户发布AI生成的侵权视频,并造成大量传播,往往伴随着平台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意味着,平台若未对侵权的AI生成侵权视频片段采取拦截等措施,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守住AI合规底线,让年味更有温度
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张凌寒表示,人脸、人声等都是具有生物识别功能的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的深度合成,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益。
依据民法典与深度合成管理相关规定,人脸、人声属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制作、传播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即便非商用也需担责。高度仿真的内容易模糊真假边界,可能被用于造谣、诈骗,危害网络生态。
技术创新应有边界,趣味不能凌驾规则。平台应强化审核与标识,用户需增强版权意识,拒绝制作、转发侵权内容。唯有守住合规底线,AI才能真正为春节添彩,让年味既有新意,更有秩序与温度。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光明日报、央广网、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