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的酬谢款
让婚姻岌岌可危
几经更名的房子
究竟该归谁?
婚没离成
房子倒是过户了
2019年9月,汪女士与钱先生结婚。2021年1月,钱先生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A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汪女士听其同事邵某说,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邵某的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给10万元酬谢。为了挣这10万元,汪女士便和钱先生商量他们先假离婚,然后钱先生和对方结婚,拿到酬谢款后他们再复婚。为了“保险起见”,汪女士让钱先生把A房屋过户到她个人名下,钱先生照做,然后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邵某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俩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亦未将A房屋的产权状况恢复如初。
2025年3月,汪女士向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和汪女士平分B房,但其主张A房屋亦应分割。钱先生认为A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故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汪女士则认为,钱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其原先所占A房屋50%的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自己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汪女士支付补偿款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A房屋虽是钱先生婚前所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汪女士一方名下,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先生的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女士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即便有效,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为凭,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事实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就房产分割作出如下处理:登记于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该房屋被判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应向汪女士支付相应分割补偿款。A房屋则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应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两款项折抵后,最终判令汪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夫妻将共有房产变更给一方
并不代表完全归其个人所有
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风险大,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违背公序良俗,切勿尝试。

婚后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半,房产归属如何确认?
乙婚后,甲将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赠与乙且签订了赠与合同,不久后,甲反悔想要回该套房产。那么,此时该房产应当归谁所有,一起了解。
此情形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可知,甲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而乙请求继续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甲乙之间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则甲无法撤销其赠与行为,应当配合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若双方既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未进行公证,甲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CCTV今日说法、濡须审判公众号、北京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