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家住江苏淮安的陈海亮发生工伤,不幸离世。此前,他和妻子正在医院做试管婴儿,已经冷冻了胚胎,按照约定,三天后就是做胚胎移植手术的日子。悲痛过后,妻子决定继续做胚胎移植。
孩子出生后,妻子递交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遭到社保中心拒绝。妻子代表孩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后认定,孩子属于工亡职工陈海亮的“供养亲属”,判决社保中心按月支付孩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18周岁时止。
对于该案,法院表示,本案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医疗手段,在解决部分家庭生育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涵盖的新问题。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认为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符合该制度“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央视新闻、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