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朱先生花200万买的奔驰大G借给朋友当婚车,被认识9年的朋友孙先生开着连撞路边停放的4辆车,定损41万多。
朱先生描述,有一个朋友10月份结婚,说用我的车当婚车。据他回忆,那天是个下雨天,孙先生驾驶时这辆车时撞上了路边的四辆车:“怼向了路边的四辆车,造成了其他四辆车的损失,也造成了我的车维修费用高达41万多。”
“一踩油门,直接飞出去了!”据当时乘车的新娘描述,这次车祸差点毁了她的婚礼:“车速特别快,我们跟车的朋友都说,他们开100码都追不上他。”等新娘反应过来,已经撞了好几辆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人孙先生因操作不当失控,与路边停放的四辆车相撞,负主要责任。据孙先生解释,当时路很滑,没有做好准备:“当时开车有点大意了。提速起来,想刹车的时候也刹不住了。”
朱先生表示,修车时,他考虑到9年的朋友情义,同意用拆车件维修,能省一半费用,结果车修好了,对方却迟迟不去结账取车,反而说:“我跟我媳妇儿离婚了,没钱。”因怀疑对方“假离婚”逃避债务,朱先生决定与认识9年的好友对簿公堂。
后期接受采访时,孙先生表示,两人之前还有合作生意,可以用店面物品折钱,不够再补。
关于昔日好友起诉自己一事,孙先生表示,他从未想过逃避,会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赔偿。
这种情况下,双方责任怎么划分?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接受采访时分析,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车辆借用关系,核心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已明确驾驶人孙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这意味着,对于被撞的4辆车造成的全部损失,孙先生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第一责任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驾驶人孙先生。
车主朱先生也有潜在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有信息不能证明朱先生出借车辆时存在过错,因此,朱先生作为车主,大概率不直接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孙先生承担。
关于车辆本身的损失责任归属问题,张建称,朱先生的车在事故中受损,由于事故是孙先生的驾驶行为导致的,因此孙先生应对朱先生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孙先生因过错行为对车主朱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害。
张建总结,孙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赔偿被撞的4辆车损失(主责部分),以及赔偿朱先生的大G车辆损失。朱先生作为车主,在本案中主要是其财产受损的受害方,而非事故的赔偿责任方,向孙先生索赔车辆维修费是基于孙先生对他的侵权。

关于孙先生疑似“假离婚”逃避债务一事,张建律师建议朱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提起诉讼,固定债权:朱先生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先生赔偿车辆维修费41万余元及其他相关损失。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将孙先生的赔偿义务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正式确认孙先生对朱先生负有债务。
其次,张建律师介绍,在起诉时或诉讼中,如果朱先生有证据或线索表明孙先生可能转移财产,如将其名下的“坦克500”转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孙先生名下的相应价值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孙先生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特别是那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坦克500”。可以向法院说明该车可能是孙先生使用,且在“假离婚”前就存在的财产。
如果判决生效后孙先生不履行,朱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过程中发现孙先生通过“假离婚”将财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其妻子名下,导致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朱先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该“离婚”行为涉嫌规避执行,要求法院依法调查并执行相关财产。另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孙先生与其妻子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中损害债权人(朱先生)利益的部分,将转移的财产恢复为可供执行的状态。
张建律师最后提到,朋友情义固然重要,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时,还是要依靠法律来厘清和保障自己的权利。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九派新闻、江苏交通广播网、都市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