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生大参考消息,北京一60岁的周阿姨与钱大爷曾是同事,2021年恢复联系后发展为恋人。
周阿姨为让占用房屋的兄长搬离,二人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钱大爷名下,合同约定价款150万元,但钱大爷未支付房款,仅承担了6万余元过户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房子过户后,钱大爷住进房子,两人多次就房屋的权属问题进行沟通。钱大爷多次表示,虽然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内心一直认为房子归属于周阿姨,可以再过户给周阿姨。周阿姨也多次向钱大爷表明,房子已经给了钱大爷,不会再变更。因此,房子继续登记在钱大爷名下。
之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无结婚可能,周阿姨要求返还房屋遭拒,遂诉至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过户回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意图,合同属无效。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是为婚后共同使用,应视为一种附共同生活目的的给予。鉴于双方恋爱约两年未结婚,且周阿姨无明显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钱大爷需配合将房屋产权返还登记至周阿姨名下,周阿姨则应向钱大爷补偿其此前垫付的税费6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履行完毕。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恋爱期间,情侣间为了表达爱意,有时会向对方赠送财产价值较大的贵重礼物,例如大额的红包、钻戒或者汽车等等,如果情侣能够修成正果,步入婚姻殿堂,自然皆大欢喜,但如果情侣最终以分手收场,这些大额赠与和贵重礼物又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情侣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金钱,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经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能撤销。但如果赠与的是钻戒、轿车、房产等贵重财物,还需要结合给付动机以及财产特性来认定,如果只是为了讨对方欢心,就只是一般赠与,财产一旦转移就无法要回;如果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则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未能成婚,赠与方可以主张适当返还,具体的返还方式、返还数额则由法院综合考虑给付时间、方式、财产价值等因素,依法确定。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人民法院报、民生大参考、大象新闻、北京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