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1.7万元私卖22克金镯,家长可以要求退还吗?律师解读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2-05 16:00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2-05
孩子妈妈发声,当地权威部门回应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5年4月,陕西咸阳泾阳县未成年孩子赵涛私自售卖长辈一只20余克的金镯子,被泾阳金店以1.7万余元回收,9个月后家长找金店退还遭拒,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此事引发热议。

2月3日晚,记者将上述情况反馈至泾阳县一权威部门后,当地连夜进行了核查。2月4日中午,该权威部门一名官方人士对记者称,经查,2025年4月28日,赵涛带着一只22克的金镯子到泾阳金店出售,以1.7万余元成交。交易前,赵涛没有带身份证原件,向店方提供了一个假身份证号,并在存单上签名“姚某某”。赵涛的真实出生日期是2008年7月初,交易当天未满18周岁。

今年1月底,赵涛的母亲李琴带着赵涛50多岁的外婆到金店讨说法,要求店方按照原克数退还黄金。2月2日至3日,泾阳县市场监管局两次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市监局会再次组织调解,争取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如果调解失败,建议家长走司法程序。

该官方人士提到,双方在金店门口发生冲突,有金店店员被孩子外婆用身体撞倒受伤,金店报警。目前,当地警方已对孩子外婆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的处罚。除了伤人外,警方暂未反馈作出该项处罚的具体原因,可能还有其他因素。针对涉事金店管理人员所述“交易时出示身份证的另有其人且已成年”的说法,该官方人士表示,警方暂未披露这个情况。李琴表示也不掌握该情况。

李琴称,赵涛被他的外婆照顾了多年,彼此感情很深。外婆在与金店沟通不畅后情绪变得激动。目前,她已接到警方通知,孩子的外婆已被行政拘留。“这件事怎么变成这样了?我母亲的身体不好,我很担心。”李琴称。

家长可以要求退还吗?律师解读

山东新传众律师事务所陈萌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未成年行为的效力认定。本次事件中,孩子的年龄是核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规定中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认知范围的重大民事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

可以看出,若其未满八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售卖金镯的行为在法律上自始无效。若其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重大民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家长要求金店退款,即表明其对孩子的售卖行为不予追认,因此该交易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金店回收行为的合法性。金店作为经营者,在回收黄金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持贵重物品进行交易,金店应当核实其年龄和物品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在明知或应知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金店以1.7万元回收现值约3万元的金镯,且未对交易主体的身份进行核实,其行为的正当性存疑。金店未能履行该义务,以明显低价收购金镯,其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且涉嫌侵害了家长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最后,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由于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远低于市场价值出售贵重金镯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畴。因此,该交易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其效力取决于家长是否追认。家长明确要求退款,即为拒绝追认,故该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家长有权要求金店返还金镯或赔偿等值价款,建议保存好金镯的购买凭证、金店回收的凭证以及证明金镯价值的评估文件,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极目新闻、闪电新闻)

编辑:梁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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