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两毛钱,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2025年9月24日,重庆杜某某发现放置在私家车位后储物柜上的纸箱及箱内鞋子丢失,通过小区监控锁定系黄某某、向某某拾走,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该案于2025年9月29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与。杜某某诉求二被告返还纸箱,若灭失则赔偿0.2元,并承担诉讼费。二被告承认拾走纸箱,因纸箱已不存在,认可0.2元价值并愿意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及诉讼权利。2025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0.2元,若逾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同时承担20元案件受理费。

这起标的额仅0.2元的案件,引发不少网友关注。“为了两毛钱,走到了法院这一步!”“就应该这样,不然有些人老是随便拿别人的东西。”“不要随便捡人家纸箱子,真会吃官司!”“我觉得原告很棒!这根本不是(物品)价值的事情,被告未经允许拿别人财产,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很多网友对此发表评论。
(文中人物为化名)

放在门口的纸箱被别人“拿”走,应该如何处理?
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秀珍表示,首先,住宅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业主在此放置鞋柜一般不构成违法或侵权。其次,业主在该鞋架放置自有财产和纸箱,不构成对自有私人物品的弃权,虽然纸箱不值钱,但未经同意擅自拿走纸箱的行为仍属于盗窃行为。
梁秀珍解释道,盗窃犯罪通常是意图将不属于自己的第三人合法所有(管领、支配、处分等)的财产,且有认知其为他人财产的能力,而故意未经同意地取走他人财产,即为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该案中,该男性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拿走纸皮箱的行为,即属于盗窃行为。
刑法科普
梁秀珍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扬子晚报、@经视直播、现代快报、江门日报、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