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天喝两场酒后死亡,家属起诉19名聚餐者索赔128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1-09 14:39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1-09

2024年12月22日,男子徐某与他人聚餐,当日中午、晚间连续两次饮酒,最终不幸身亡。经鉴定,其死因系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事发后,徐某家属将19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索赔128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徐某自担70%的过错责任,李某玖、杨某、伍某、钟某等10人共担30%责任,合计赔偿37万余元;何某等4人自愿补偿1.7万元。伍某、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

男子连喝两场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19名聚餐者索赔12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22日12时许,伍某组织尹某、陈某、徐某等人在“某厨房”聚餐,中餐开始后徐某到场。伍某自带了一壶散装谷酒,期间一同喝酒的有伍某、尹某、徐某等9人,每人约喝了2.5两谷酒……同日18时许,杨某组织李某、王某、徐某等人在同一地点共吃晚餐,晚餐开始后徐某到场。除了中午剩余的谷酒外,又购买了米酒,期间一同喝酒的有李某、王某、汤某、徐某等10人,徐某喝了两杯左右中午剩余的谷酒。

晚餐结束后,李某、王某、李某玖、徐某等人一同离开饭店,徐某行走不稳,有明显醉酒状态。李某玖叫上“某厨房”厨师冯某和饭店经营者某乙一起,将徐某扶上李某玖的车后排,某乙坐在该车副驾驶位,由李某玖驾驶该车,两人一起将徐某送到徐某与李某玖合伙经营的某商行。

2024年12月22日19时56分左右,三人到达商行后,某乙便离开,徐某已经睡着,李某玖喊了徐某,徐某表示在车上睡一下,李某玖便将车辆熄火到商行喝茶。22时左右,李某玖回到车上又喊了徐某,徐某没有回应,后李某玖发动汽车打开空调,与徐某一同在车内睡觉。同年12月23日0时30分左右,车辆因亏电熄火,李某玖叫上隔壁修车店工作人员送电后重新发动车辆。

当日0时40分左右,李某玖打开后车门查看徐某情况,期间李某玖前妻旷某送粥给李某玖,旷某亦打开后车门查看徐某情况。李某玖喝完粥后又驾驶车辆去加油。1时40分左右,李某玖加完油回到原地,将主、副驾驶车窗打开约一个大拇指宽度的缝隙,打开热空调,两人继续在车内休息。8时许,李某玖发现徐某左手冰冷、右手发紫,便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时发现徐某已经出现尸僵、尸斑,通过测试心电图后,宣告徐某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徐某心血检出乙醇,含量为437mg/100ml,徐某因(大量)饮酒后致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死亡。徐某家属将19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索赔128万余元。经认定,徐某家属损失合计为1253867.5元。

判决:

10人被判担责30% 共赔37万余元

5人自愿补偿共计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中午和晚间连续两次饮酒,没有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大量饮酒后不幸死亡,对死亡后果及相关损失应首先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徐某自担70%的过错责任及相应损失为宜。

尹某、钟某作为中餐及晚餐的共饮者,虽然在晚餐时提前离开,但在明知徐某中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两次饮酒的间隔时间较短,应当预料到中午及晚上连续饮酒会加速徐某的醉酒,故上述两人应当承担中午及晚上共饮行为的后续照看义务,该院依法酌情认定尹某、钟某各承担3%的责任。

李某玖作为中餐及晚餐的共饮者,在死者醉酒后并未将其送回家,或者通知家属,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是疏忽大意将死者放在车上睡觉,并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及时了解到死者的状态,具有过错,该院酌情认定其承担9%的责任。

晚餐共饮者李某、王某、汤某、肖某、旷某红虽与死者系初次相识,但在饮酒结束后,死者徐某已有明显醉意,作为共饮者未尽到死者饮酒后的安全照看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该院依法酌情认定李某、王某、汤某、肖某、旷某红各承担1%的责任。

伍某作为中餐的组织者、共饮者,其虽与尹某、钟某提前离开,但其作为中餐组织者,明知中午死者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中餐组织者的后续安全保障义务,故该院依法酌情认定伍某承担4%的责任。

杨某作为晚餐组织者、中餐及晚餐的共饮者,在明知死者中午饮酒后,又组织了晚餐并饮酒,未尽到组织者、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死者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院依法酌情认定杨某承担6%的责任。

其余人员不存在过错,徐某家属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玖赔偿112848.08元;杨某赔偿75232.05元;伍某赔偿50154.7元;尹某赔偿37616.03元;钟某赔偿37616.03元;李某赔偿12538.67元;王某赔偿12538.67元;汤某赔偿12538.67元;肖某赔偿12538.67元;旷某红赔偿12538.67元;何某自愿补偿1000元;陈某自愿补偿2000元;赵某自愿补偿2000元;廖某生自愿补偿2000元;饭店经营者某乙自愿补偿10000元。

一审判决后,伍某、钟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红星新闻

编辑:苏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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