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公职人员转账2.9万元求办事,事未办成“退钱”未果后自杀身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被驳回,受贿者获刑并被双开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1-08 22:23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1-08

杨某某、周某某,为了办事,通过朋友刘某某向曾任山东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湖西中心所所长的黄某共转账2.9万元。后因请托事宜未办成,两人又通过刘某某向黄某索要该款项。2024年9月6日,刘某某去黄某工作单位办公区楼道内当面向黄某索要款项未果。当天17时,刘某某在家中自杀身亡。

事发后,刘某某妻儿认为刘某某的死亡系被逼所致,向法院起诉黄某、杨某某、周某某,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7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记者获悉,黄某因受贿罪获刑6个月,并已被“双开”。

男子自杀死亡

家属认为系索还请托款项未果所致

聊城中院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曾系聊城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心湖西中心所所长,2023年8月29日,杨某某为了让自己违建鸡棚免于被拆除,通过刘某某微信转给黄某2万元;2024年1月27日,周某某为改变土地性质以建房,通过刘某某微信转给黄某8千元,之后黄某又收取了1千元。后因请托事宜未办成,杨某某、周某某通过刘某某向黄某索要上述款项,刘某某亦多次找黄某索要。2024年9月6日,刘某某去黄某工作单位办公区楼道内当面向黄某索要款项未果,黄某称当时说让刘某某等下周一,二人交谈时未发生冲突。9月6日17时,刘某某在家中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另查明,黄某因受贿罪于2025年3月3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查明确认,并查明案外人刘某生于2024年9月6日15时50分曾与刘某某电话联系,刘某生称电话中说话时一切正常,不知道对方为什么自杀。

再查明,刘某某于2024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多次给黄某打电话,但存在多次未接通或拒接的情况。2024年9月7日之后,刘某某的大女儿与黄某多次电话联系,亦与三被告当面进行沟通,主要内容是沟通案涉请托,催要请托款项但黄某未及时退还,直至刘某某自杀身亡等事宜,在沟通中,刘某某妻子辛某某曾称刘某某系被杨某某逼死的,黄某责任最大。

在起诉中,辛某某以及三名儿女请求判令黄某等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78869元。  

家属索赔诉求被驳回

法院:无证据证明有直接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对刘某某的自杀事宜具有过错。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辛某某应就三被告对刘某某的自杀行为具有过错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自杀,辛某某主张系因黄某不予退还请托款项,且多次承诺退还又不予退还以及杨某某、周某某向刘某某催要款项导致刘某某精神受折磨崩溃而自杀,但辛某某现提交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刘某某因向黄某追回款项未果而精神崩溃,亦无证据证明周某某及杨某某采取了不当方式要求刘某某还款,且根据案外人刘某生的陈述,刘某某自杀当日的前夕,二人电话交流时一切正常。因此,辛某某的该主张仅系其根据刘某某生前的通话记录次数以及与杨某某之间发生的请托、催要款项事宜推断而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自杀确系因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所致,而且黄某已因收取案涉请托款项受到刑事处罚,在刑事判决中亦未认定刘某某的自杀系因黄某的受贿行为所致。因此,辛某某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三被告对刘某某的自杀行为具有过错。判决驳回辛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从周某某、杨某某处收受现金向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行贿,其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周某某、杨某某向刘某某讨要行贿款项,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对其采取威逼、恐吓等手段。刘某某向黄某讨要行贿款项,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对其实施了威逼、恐吓等行为,因此,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杨某某、黄某对刘某某的自杀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刘某某系在向黄某讨要行贿款后自杀,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某的自杀与周某某、杨某某和黄某的行为有直接关联。刑事判决亦未认定刘某某的自杀系因黄某的受贿行为所致。

近日,聊城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记者从判决书获悉,黄某在辩护中称,东昌府区法院在刑事判决后,自己已被双开。

来源 | 红星新闻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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