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正常行驶遇醉酒人拖拽、拍车门,加速驶离致其被后车碾压身亡,被判肇事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男子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1-05 18:43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1-05

正常低速行驶的车辆,遇到醉酒人连续拖拽车门把手、拍打车窗和车门后,司机加速逃离现场,造成醉酒人受伤倒地,躺在路上的醉酒人被第三辆途经的酒后驾驶车辆碾压致死。保山市中级法院的一纸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还原了这起争议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分别鉴定,第一辆由花偎驾驶的车辆肇事时行驶速度为32KM/h,第三辆酒后的李某非驾驶的车辆肇事前行驶速度为53KM/h,死者李香(化名)系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李香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6.03mg/100ml;送检的李某非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79.11mg/100ml。同时,花偎的车辆未检出人血成分,李某非的车辆底盘前部、后部均检出血迹,DNA与被害人李香的相同。

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30日,保山市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花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由平安财险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80000元;被告人花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59812.6元(不含已支付的123875元);附带的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1926.2元(不含已支付的47875元)。

宣判后,花偎和李某非均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10日,保山市中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常行驶遇醉酒人拖拽

逃离时致醉酒人倒地受伤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24年3月25日2时35分,被告人花偎驾驶云MZ***7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隆阳区新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闻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东90米处,遇到沿新闻路由北向南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停留于机动车道内站立在花偎所驾车行驶方向前方的被害人李香(殁年38岁),花偎减速行驶避让,避让中李香用手连续拉拽、拍打花偎所驾车辆的门手把及车窗、车门,花偎随即驾车加速行驶,李香随后被该车左后轮碾压,造成李香倒地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香受伤倒地后躺于路上,花偎驾车沿新闻路由西向东驶离现场。

当天2时37分,朱鹏驾车(第二辆)途经此事故现场,看到被害人李香身体躺于新闻路由西向东的道路内,朱鹏随即在前方路口掉头驶回现场,电话报警,并下车对此路行驶过往的车辆进行安全行驶提示。

当天2时44分,被告人花偎驾车返回现场,将车停放于现场道路北侧路边,下车与报警人朱鹏交谈。

当天2时46分许,李某非饮酒后驾驶云ML***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第三辆)沿新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闻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东被害人李香躺倒在地的位置,朱鹏见状立即上前提示但未果,李某非驾车碾压躺于道路内的李香,造成李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非报警。后花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天4时1分报警。后民警电话通知花偎到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配合事故调查,2024年3月25日12时许花偎到达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经分别鉴定,花偎所驾驶的云MZ***7号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2km/h;李某非所驾驶的云ML***2号车肇事前的行驶速度约为53km/h;死者李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李香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6.03mg/100ml;送检的李某非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79.11mg/100ml;送检的云ML***2底盘前部血迹、底盘后部血迹中检出人血成分;云MZ***7左后轮胎面拭子、左后门窗拭子、左前门窗拭子、左后轮内侧拭子、右后保险杆拭子、右后挡泥板拭子中均未检出人血成分;送检的云ML***2底盘前部血迹、底盘后部血迹中检出的人DNA,与李香血样在D3S1358等31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8×10;送检的云MZ***7左后轮胎面拭子、左后门窗拭子、左前门窗拭子、左后轮内侧拭子、右后保险杆拭子、右后挡泥板拭子中均未检出人DNA。

交警和法院均认定第一辆车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经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花偎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驶车辆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李某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交警依法认定花偎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非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花偎和李香家属对前述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前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到案后,花偎辩称,事发时被害人的举动吓了他一跳,他加速驶离现场后,又想返回去确认是否刮擦到被害人。花偎认为,监控视频无法证实他驾驶的车辆碾压了被害人,且他的车辆上未检出被害人血迹,被害人死亡系后面经过的车辆所致,因此他不是肇事逃逸,更不该负主要责任。花偎的辩护人也认为花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应予以刑事处罚,作出无罪辩护。

李某非则辩称,因花偎导致被害人倒地,无论他是否酒驾、是否超速,都只是次要责任,被害人李香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不能因为李香的死亡而减轻其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起初供述中花偎称,事发时感觉到他的车辆右后轮有颠簸的感觉,但后面又翻供称,不能排除这种颠簸不是来自被害人,或源于其他障碍物。法院认定,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花偎减速行驶后加速行驶,李香在车辆左侧跟着车跑,后翻滚倒地,此时花偎驾驶的车辆颠簸了一下。

案发后,花偎先期赔偿被害人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隆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花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驶车辆逃逸,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花偎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经查,被告人花偎与被害人李香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香头部受伤流血,倒地后无法行动,根据尸体检验意见书,李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香的致命损伤是发生于前事故还是后事故,即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李香在前事故中头部已受到致命损伤,即使得到及时的救治也不能挽救其生命的情形存在,故被告人花偎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另被告人花偎的逃逸行为已作为其入罪情节予以评价,在量刑时不应再作为加重情节予以重复评价。鉴于被告人花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5年9月30日,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花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由平安财险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80000元;被告人花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59812.6元(不含已支付的123875元);附带的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61926.2元(不含已支付的47875元)。

宣判后,花偎和李某非均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10日,保山市中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澎湃新闻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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