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老人出租屋中摔伤就医,房东因怀疑有人“离世”,以断水电、换锁等方式强行驱离租户,律师:属单方违约行为,租客有权主张权益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德钢 发表时间:2026-07-07 17:23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张德钢  2026-07-07

近日,中山市东区朗晴假日小区发生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租客唐女士报料称,因家中老人意外摔伤、拨打120送医,被房东怀疑“家中有人过世”。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其一家被房东以断水断电、换锁、禁止入户等方式强行驱离,被迫暂住酒店、生活秩序严重受损。双方经派出所、社区多次调解未果,租客已于7月5日完成搬离并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房东则表示自己属于单方解除租赁合约,全程尊重司法流程,愿按法律判决作出赔偿。

租客:

家中老人意外摔伤送医

却被猜测离世

举家遭驱离

据租客唐女士报料,因自家房屋有装修需要,其于2026年4月4日承租了位于东区朗晴假日四期20栋内的一套住宅,并与房东郭女士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期至2027年4月4日。承租后,唐女士一家在上述房屋居住。

今年6月28日,唐女士高龄父亲在租住房屋内不慎摔倒受伤,家人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老人先后送至中山市人民医院、骨科医院检查治疗。据唐女士证实,老人仅为腿部摔伤,经治疗身体状况稳步好转,并无离世情况。

唐女士告诉记者,自家老人就医后,房东郭女士仅凭主观猜测老人在屋内离世,并散播屋内有异味等不实言论。6月30日,郭女士及其丈夫专程前往涉事出租屋,当场要求唐女士一家限期3日内搬离,明确将7月3日定为最后搬迁期限,同时表示逾期将自行处置屋内租客私人物品,单方面提出解除租赁合约。

据唐女士介绍,在双方未达成解约共识前提下,郭女士还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对唐女士一家进行强制驱离。7月1日上午8时许,郭女士通知小区物业对涉案房屋停水断电,直接导致房屋丧失基本居住条件。当日下午2时许,趁唐女士一家在医院陪护老人、屋内无人之际,郭女士安排人员更换房屋入户门锁,并告知小区物业禁止唐女士一家进入小区,仅允许警方在场时入户。

唐女士表示,突如其来的驱离行为让他们一家猝不及防,无法返回租住房屋,只能临时在外就餐、入住酒店。同时,房屋内长期断电导致冰箱内食材全部变质,带来多重经济损失与生活困扰。

纠纷发生后,唐女士第一时间报警求助,警方到场核实情况后表示,该事件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无法强制干预,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后,唐女士向所属社区申请调解,最终无果。

迫于无房可住、调解无效的现状,7月5日,唐女士一家完成全部物品搬离,被迫结束本次租赁关系。唐女士告诉记者,接下来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房东郭女士主张多项权益,包括全额退还租房押金、支付单方违约产生的违约金,以及赔偿酒店住宿费用、食材损毁费用等全部因房东过激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

房东:

自愿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愿按法律作出赔偿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采访了涉事房东郭女士。她介绍,双方实际于2026年4月3日对接看房,4月4日正式签约,签约现场仅两名租客到场,其仅认可该两名签约人员为合法租住人。签约之初,租客曾提出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郭女士并未同意,双方实际按月付租模式了签订一年租约。

对于纠纷起因,郭女士表示,6月28日是小区邻居告知其涉事房屋长期散发异味,且老人短期内多次往返医院,由此引发周边邻里疑虑。其起初微信询问租客,对方称老人在卫生间摔倒受伤,郭女士一度选择相信并致歉。后续因其对“单纯摔跤却多次就医”的情况存疑,6月30日上门核实情况,双方沟通陷入混乱后租客选择报警。

郭女士称,警方到场后,其在屋内发现吸氧机、轮椅等专业看护设备。经警方核查,租住老人现年82岁,患有肺炎。这一情况引发郭女士担忧:普通住宅租赁合同仅适用于日常居家居住,租客私自让高龄患病老人长期居住,或将房屋变相用作居家看护场地,涉嫌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存在合规风险;同时老人高龄患病、家属并非全程陪护,后续若发生突发意外,房东恐需承担连带风险。于是,郭女士当即决定终止租赁关系,后双方引发纠纷。

针对断水断电、更换门锁等过激操作,郭女士作出明确回应,否认私自违规操作。其强调,7月1日的停水停电、更换门锁、告知物业限制入户等所有行为,均在警方知情、全程见证监督下开展,并非个人擅自行为。

关于解约与赔偿争议,郭女士态度明确,全程尊重司法流程,不抗拒合理赔偿,一切赔偿金额、权责划分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律师说法:

房东属于单方违约行为

租客有权主张权益

针对该起事件,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陈远铭律师表示,目前来看,租客唐女士的诉讼请求实际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于房东的解除行为,其因唐女士高龄父亲住院,在无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主张解除与唐女士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唐女士可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房东承担退还押金、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二是对于房东无端传播“屋内有异味”“老人离世”等谣言、要求物业停水停电、擅自安排人员更换房屋入户门锁等行为,涉嫌侵害唐女士及家人的名誉权和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唐女士可向房东主张赔偿包括住宿费、搬迁费、食材损坏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六十三、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在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下,若唐女士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其他经济损失的,可能存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竞合问题。人民法院可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唐女士主张的经济损失调整违约金数额,故唐女士在损失赔偿举证方面,应当尽可能具体、全面,避免举证不利导致无法充分获得赔偿。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金羊网

文字 | 张德钢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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