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一家医院的女护士与“银行男子”开房遭开除,日前法院终审判决涉事医院赔偿11万余元,此事引发关注。
2013年7月,叶某进入医院工作,岗位为护士,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25年5月,医院收到群众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了一份叶某与案外人“桂林银行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该微信聊天的内容:
黄某:那开个房等我?
叶某:转钱给我,就可以。
黄某遂转账给叶某。
叶某:我没钱了,等会再给我500哦,我现在去开房。
黄某:我10点半到八步。
叶某:现金哦,一分钱都没有了,还钱,还差1000多。
黄某:你开房洗澡。
叶某:10点半前去到。
黄某:我一个小时到。
叶某接收了黄某的微信转账。
医院收到该微信聊天记录后,未向公安机关报警。2025年6月12日,医院人力资源部向工会发出《关于拟解除叶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函》。
函件内容:
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举报提供的微信记录显示,神经外科护士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的失德行为,并涉嫌非法性交易。经两次对叶某进行谈话核实,确认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基于以上事实,叶某的行为已经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的有关规定,医院经研究决定,予以开除处理,对叶某解除劳动关系。
医院《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进行治安处罚者,予以开除。补充条款:其他严重影响医院利益和声誉,医院认为有必要处罚的。
2025年6月16日,工会复函无异议。同日,医院向叶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至此,叶某在医院工作11年11个月。
叶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医院支付赔偿金117032.88元。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微信聊天记录≠卖淫证据
医院无权定性,系违法解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医院没有认定非法性交易的执法权。叶某的行为未经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医院主张叶某存在非法性交易,法院不予采信。
虽然叶某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涉及开房、金钱,但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即存在非法性交易,与恋爱中的异性亦可能存在该情况。
再次,医院依据《职工奖惩管理制度》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但叶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且叶某的私人生活并未影响医院声誉,叶某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医院向叶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032.88元。
医院不服,称其未报警是出于对医院声誉及叶某名声的考虑,但不能以此否认其涉嫌从事卖淫活动。于是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从微信聊天内容来看,不能证明就是性交易,也有可能是恋人之间行为。医院称与叶某进行过谈话核实,确认叶某存在生活作风不正当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