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平顶山一家名为“橘子宾馆”的老板发视频称,自家开的小宾馆被连锁酒店品牌“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桔子酒店”)起诉,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索赔10万元。6月22日,“橘子宾馆”的店老板冯女士告诉记者,自己的宾馆很小,只有16间房,也没有用任何跟“桔子酒店”相似的图文、logo和装修风格,对于侵权的说法无法接受。
“我感觉这就是正走着走着,哐哧被啥东西直接砸到你一样,祸从天降吧。”冯女士告诉记者,6月14日,她突然接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原告是知名连锁品牌“桔子酒店”,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索赔10万元,并要求其更改“橘子宾馆”名称。

冯女士介绍,自己的宾馆是在2017年开业,法定代表人此前一直是她的公公,今年转到了她的名下,但一直都是自己在经营。“当天注册时,我们起了四五个名字都没通过,都重名了。”因为证件都带齐了,就想着简简单单起个水果相关的名字,“小孩们也都喜欢吃橘子,就想着输一下‘橘子宾馆’试试,输入进去后成功了,就直接登记注册了。” 冯女士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登记注册名称为“平顶山市新城区橘子宾馆”,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
起初,冯女士的“橘子宾馆”只有10个房间,2019年隔壁店铺转租,冯女士出了一些转让费又扩了7间,扣除改造拆掉的1间,目前共有16个房间,房价在60元到100元之间。冯女士认为,自家开的宾馆没有侵权,自己起的名字是“橘子”,和“桔子”在字体上明显不同,另外自己家起名是“橘子宾馆”,也没有叫“橘子酒店”不会给人产生误认,“另外,我没有用相同的LOGO,也没有用你的英文字母,更没有用你的装修风格。”

冯女士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显示,案由事实一项称“被告经营的‘橘子酒店’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带有‘橘子’字样的标识,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相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涉嫌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记者注意到,在起诉状中,原告方还称具体的损失金额是500多万。其称,被告“橘子宾馆”从2017年开业至今,房间数15间,从原告损失看,损失金额高达500多万【平均房价250元x房间8间(50%入住率)x8年2920天=5840000元】。从被告所得利益看,被告获利为[平均房价116元x房间8间(50%入住率)x8年2920天=2709760元],从注册商标使用费看,多年前原告对加盟商的收费就已达20万元,另外原告已支出预定房间费95元、公证费及律师费等。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桔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此外,还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6月22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他表示,确实代理了“桔子酒店”起诉“橘子宾馆”商标侵权一案。记者进一步询问具体情况,他表示不接受采访。
记者拨打了“桔子酒店”所属华住会客服电话,工作人员表示,需记录联系方式,稍后会有相关人员进行回复。截至发稿前,记者暂未收到回复。

记者查找发现,此前灵武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与本次事件情况不同的是,该起案件被告方使用了近似的商标。
案件详情
桔子酒店于2006年创办,于2012年注册了“桔子酒店”“OrangeHotel”等商标专用权,经过十余年的大量使用与宣传,“桔子酒店”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橘子酒店”未经“桔子酒店”授权,擅自使用带有“橘子”“OrangeHotel”字样的标识,与“桔子酒店”的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桔子酒店”的商标权。“桔子酒店”便以“橘子酒店”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灵武法院,要求“橘子酒店”停止侵权并将企业字号进行变更。
法院认为
灵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桔子酒店”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经营的酒店入口玻璃门及大厅墙面装饰上显著使用“OrangeHotel”字样;同时,在APP网络平台上的网店名称中使用“橘子酒店”字样,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经比对,虽然“桔子”与“橘子”字形不同,但两者发音及指向均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同时,被告提供的服务为住宿服务,与“桔子酒店”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旅馆、供膳寄宿处)属同一类服务,且“桔子酒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极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相关联,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最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时间、所处位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经法院当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害商标权的情形,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范围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具体来说,本案中“橘子酒店”在相同服务范围即住宿服务,但并非“桔子酒店”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了与“桔子酒店”商标相近似的“橘子酒店”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难以识别或区分,已经或容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所以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为:两个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个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纵览新闻、银川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