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方以男方隐瞒重大疾病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
丈夫:承认结婚时隐瞒疾病
李女士与赵先生于2024年7月登记结婚。婚前两个月,赵先生独自前往上海某医院就医,诊断结果为少精症、性功能障碍、生育力有降低趋势。
李女士与赵先生婚前未同居,结婚时也未做婚前检查,婚后双方多次备孕未果。2025年3月、2025年10月,赵先生又先后两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与此前一致。
2025年11月,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声明书》,其中写道:“本人结婚时隐瞒自身存在少精症等事实,后多次治疗均无任何改善,我一直深爱着李女士,对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深感歉意……”
妻子:严重影响婚后生活及生育
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婚后有权请求判决撤销婚姻。
李女士认为,赵先生在婚前已就医,并知悉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但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隐瞒行为直接影响了其结婚意愿的作出,且上述疾病严重影响了双方婚后生活及生育,夫妻关系难以为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婚姻。
赵先生辩称,婚前两人感情很好,担心如实告知后李女士不同意结婚,故未告知所患疾病情况。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结婚意愿作出的关键因素。本案中,赵先生婚前患有性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且多次诊治后效果不佳,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婚前,赵先生在已知患病的情况下,并未向李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女士缔结婚姻时的知情权,足以影响李女士结婚意愿的作出。李女士诉请撤销婚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女士和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 | 新闻晨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