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二审开庭:被告人当庭拒认罪,称因发病杀人“不是故意的”;公诉方提交新证据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6-11 18:41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6-11

6月1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11日,备受关注的“女子欲离婚遭丈夫杀害案”在东莞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被害人家属、旁听人员廖先生向记者表示,当日上午,庭审各方对在案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中午案件休庭,下午继续审理。

廖先生表示,上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交了三类新证据,第一类是上诉人杨某东的大学老师、同学、工作以后的同事对杨某东的描述,这些证人均称杨某东在大学和工作期间未表现出抑郁症状,也未发现他有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第二类是杨某东在作案前多日内的驾驶记录、监控记录,显示其正常驾车,未发生任何违章情况。

第三类是公诉机关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获得的咨询答复。该中心此前经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该中心在咨询中答复称,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发作”,但无幻觉、妄想等导致现实检验能力丧失的精神病性症状,其危害行为并非受幻觉妄想的支配。若无“现实感情纠纷”,仅有抑郁情绪通常出现自伤自杀行为,不会导致本案的他杀行为。“现实感情纠纷”与“抑郁发作”在其作案动因中呈主次关系,现实动机占主导地位。

上诉人杨某东在庭上拒绝认罪,他表示他杀人是因发病,不是故意的。在此前的一审中,杨某东曾认罪认罚,以获得从轻判决。另外,上诉人一方也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在下午的庭审中质证。

此前报道 

2024年3月8日,在公司门口,陈某某被丈夫杨某东强行拉上车,“从佛山被带至东莞”。在车上,因离婚问题,二人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陈某某下车求救,杨某东先后三次开车撞击她。之后,杨某东捅刺陈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和四肢等处多刀,致陈某某死亡。

案发前,杨某东曾在网上检索如何杀人,并网购了刀具。

今年2月,此案一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东莞中院认为,杨某东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陈婷向广东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遭东莞市检察院驳回。东莞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定意见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结合上述三方面事实和情况,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陈婷表示,作为被害人家属,接下来,他们将再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来源 | 封面新闻、澎湃新闻


编辑:郑健龙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