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鹅腿阿姨卖鸭腿”:或涉嫌欺诈,商家有义务告知食材原料

来源:金羊网 作者:郭思琦 发表时间:2026-06-10 16:22
金羊网  作者:郭思琦  2026-06-10
商家应当告知消费者真实的食品原料,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

6月10日,#鹅腿阿姨卖的是鸭腿#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全网热议。这位鹅腿阿姨常年在清华、北大等校园周边摆摊售卖烤腿,因风味出众、待人真诚友善,深受学子喜爱。2023年11月,清华、北大两所名校学生的争抢,让鹅腿阿姨火爆网络,词条“清华北大鹅腿阿姨之争”登上热搜。

然而风波乍起,6月9日,鹅腿阿姨在顾客团购群发布公告,承认自己售卖的实际是鸭腿。在回应中,她提到,自己是被上班精英举报的,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有媒体记者在鹅腿阿姨的团购页面上看到,商品均未显示鸭腿或鹅腿。

事件发酵后,不少学生在社交媒体发文坦言: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另有网友算了一笔账:鸭腿采购成本远低于鹅腿,商家却一直按鹅腿售价售卖,存在不小的利润差。

此事也引出两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商家是否有义务明确标注食品原料?商家未主动告知食材更换、模糊原料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对此,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公益律师团律师、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廖桃叶,来解读该事件。

廖桃叶指出,商家应当告知消费者真实的食品原料,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鹅腿与鸭腿在市场价格、口感风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不同于老婆饼没有老婆”这种约定俗称,大众均了解的情况,此次情况是不同的。以鹅腿作为名头,但原材料为鸭腿,会让消费者构成混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

廖桃叶补充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鹅腿阿姨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廖桃叶表示,鹅腿阿姨的行为或涉嫌欺诈。以“鹅腿”为招牌引流、商品页面却刻意回避标注真实原料等操作,已经超出了“昵称叫了十几年”能开脱的范围,具备消费欺诈的典型外观。如查证属实,阿姨需要接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消费者有权利申请三倍惩罚性赔偿。

文 | 记者 郭思琦

编辑:潘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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