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男子称被“绑架”到一所特训学校并封闭管控8日,竟是父母花费3万元送治“网瘾”;律师:非法拘禁,父母委托也不能免责;警方已受案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6-16 19:53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6-16

刘郡(化名)是重庆永川人,19岁时在父母的支持下前往贵州毕节开了一家商贸公司,经营板材和瓷砖生意。

5月21日下午,刘郡正在店里玩手机。据他回忆,当天下午4点左右,店里来了两男一女,用绳子捆住他的双手将他拽上车。“我一直喊绑架、报警。”三人依旧没有松手。

刘郡称,在车上,对方说“我们是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他问对方,是不是自己的父母联系了他们,得到了肯定答复。其中一人还安抚他:“(你)只需要在那里待一个月。”车行驶了两个小时左右,快到高速服务区时,刘郡借上厕所的名义下车逃跑,但不慎跌倒,再次被抓住。刘郡的膝盖被石子磨出了血,手腕也因为被绑和拉扯血肉模糊。

▲6月12日,刘郡(化名)手腕上因被绑留下的伤疤。 受访者供图

到特训学校后,刘郡回忆,他上午要上体育课,进行“军事训练”,下午和晚上要学习叠衣服等生活基本技能。因为腿伤,刘郡无法逃跑,但也一直不配合教学,威胁出去后要在自媒体上曝光学校,因此得以见到学校领导进行沟通。

5月30日,刘郡终于离开了该机构,“我被‘囚禁’了8天,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就算学校是合法的,但强制把我绑架过去根本说不过去!”

刘郡离开该机构之后看到了父母与对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显示,甲方为重庆尚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郡父母5月21日在乙方家属(姓名)栏签字,服务费3万元,注明“时间为6个月一次性付清,1个月后不退款”。刘郡决定报警。他告诉记者,6月11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梨树派出所已受案。刘郡提供的一份报案回执中显示,他于2026年6月10日报称的“毕节高新区梁某被非法拘禁”一案已被梨树派出所受理。

律师:若事实属实,机构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父母“主动要求送校”不能免责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不受任何人非法剥夺。父母监护权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梁独立开店、有自有存款、能自主经营生意,父母没有任何法律权限委托第三方限制其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允许私下处分;哪怕家属签委托,被害人被迫签免责协议,都不能成为“合法关押”的理由,该类免责条款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谭敏涛称,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即构成本罪;拘禁过程存在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若该机构人员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剥夺行动自由,属于非法拘禁的着手实行行为。此外,若连续剥夺人身自由长达8天,拘禁期间伴随侮辱、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等行为属实,完全满足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

谭敏涛提到,父母明知子女是独立成年人,无权委托商业机构以暴力、关押方式限制其自由。机构明知被害人成年、违背本人意愿仍实施抓捕关押,主观故意完整。机构人员清楚被害人21岁,明确反抗、多次呼救,依然使用暴力绑架异地关押,主观上具有“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直接故意。即使父母与机构签署了《服务协议》,但也不能免除该机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小梁所提到后期退学退款时的协议是在胁迫下完成签署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小梁可起诉撤销整份协议,其中“放弃追责、不得发布负面内容”相关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直接无效;此外,民事协议不能抵消已经完成的暴力绑架、8天拘禁的刑事犯罪行为,双方签免责协议并不影响公安立案、追究刑责。

来源 | 新京报、新黄河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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