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求职心切,花12万元谋求行政事业编岗位,最终未能顺利上岗且余款迟迟无法追回,诉至法院。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涉事科教公司返还当事人剩余3万元款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据案情介绍,为了找一份如意的工作,付女士与某科教公司签订《岗位推荐培训协议》,约定由某科教公司推荐付女士就职某集团公司行政事业编岗位,并为付女士进行岗前培训服务,付女士需支付培训就业服务费12万元。结果付女士并未如期上岗,某科教公司收取的岗前培训服务费也未全部退回,付女士只好将某科教公司诉至法院。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被告某科教公司(甲方)与原告付女士(乙方)签订《岗位推荐培训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推荐某集团公司行政事业编岗位并提供岗前培训服务,乙方需先行支付培训就业服务费定金12万元,待乙方入职确定岗位编制后,再支付尾款6万元。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如甲方未在此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将乙方安置到该协议岗位面试并上岗,或在乙方入职前3天放弃,甲方承诺定金12万元全额退款。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乙方的所有费用。某科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收款单位处加盖某科教公司公章,收款人处有被告姚某(某科教公司的唯一股东)签字。付女士提供数张付款截图及退还明细,证明已支付12万元款项并自认某科教公司共计已退款9万元,尚有3万元未退回。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委托被告某科教公司为其介绍工作并支付费用,原被告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双方之间协议约定的“如甲方未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将乙方安置到该协议岗位面试并上岗”内容,可见某科教公司的案涉合同义务并非仅是提供推荐岗位及培训服务,实质上是双方企图通过非正常途径、非正式招聘流程让原告进入相关单位,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公正竞争就业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无效,被告某科教公司应返还原告付女士剩余款项3万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类似花钱托关系、付高额服务费换取事业编制岗位的协议因破坏公平就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市民切勿轻信花钱买岗的求职捷径,以免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 | 新黄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