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潇湘晨报,28岁的男子小王(化姓)不幸去世时,其生前49万的房贷未还完。小王生前未婚也无子女,银行起诉其父母还贷,父母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之后,银行申请当地民政局为小王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判决支持该请求。

“民政局只是管理人,无需清偿债务”
6月14日,华容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放弃继承则不负清偿责任。小王去世时未还房贷有40多万元,其父母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不愿承担这笔债务,故放弃继承。民政局成为遗产管理人后,需要依法清理小王的遗产并处理他的债权债务。
“民政局管理该房子,大概就是将房子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小王生前债务(包括本案房贷40多万元),若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余下未获清偿的债务也无需由民政局负担。”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只需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无论继承人是亲属,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局,均适用同一原则:既不能继承遗产却不还债,也无需超出遗产范围承担债务。
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重大创新制度,本案作为辖区首例案件,首次在本地司法实践中完整落地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人指定规则,将民法典的条文规定转化为可实操的司法判例,填补了本地此类新型继承纠纷的裁判空白,让遗产管理、债务清偿有法可依、有例可循,充分体现了司法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潇湘晨报、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