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疑男友与他人交往,关掉监控后向其泼洒下水道疏通剂致毁容,事后在现场清理痕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12万余元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6-15 16:29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6-15

据6月15日报道,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0岁的女子马某因怀疑同居男友张某与其他异性交往,心生怨恨,向张某泼洒下水道疏通剂,致其重伤二级、五级伤残。最终马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张某1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2025年6月的一天,马某因怀疑张某在外边与其他女人有交往,便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来张某生气离开,因手机和身份证未拿,又返回马某家敲门取上述物品。马某因心生怨恨,便将放在卫生间的下水道疏通剂液体倒在塑料盒中,开门后泼洒到张某脸上和身上,造成张某皮肤烧伤。

张某离开后报警。经鉴定,下水道疏通剂液体中检出硫酸根离子;张某面颈部瘢痕畸形致容貌毁损,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于五级。案发后,马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马某在案发后未报警或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在现场清理痕迹,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但不应认定为自首。

对于辩护人提出马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偶然性,主观恶性不深,指控其“以特别残忍手段”事实依据不足,法院认为马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下水道疏通剂为高腐蚀性的化学液体,故意关掉监控,在开门后,将该液体向张某身体泼洒,造成张某面部等重要身体部位毁损,足以认定马某主观恶性深,该行为及造成的后果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认定标准,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马某已就张某主张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多元(该款已给付)。

管道疏通剂的主要成分是强碱(如氢氧化钠),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强碱类物质遇水会剧烈放热并发生皂化反应,不仅造成热力伤,还会持续破坏深层组织。若直接接触皮肤、溅入眼睛或误食,可导致化学烧伤。

一旦发生化学物质接触,核心原则是迅速终止接触,立即清除皮肤或衣物上的残留物,冷水冲洗后尽快送医救治。

皮肤接触烧伤

清除化学物质:迅速用清洁的布或纸巾轻轻擦拭皮肤,去除污染物,避免化学物质继续与皮肤接触。

立即冲洗: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30分钟,水流方向从伤口近端向远端,避免污染扩散。

脱除污染衣物:冲洗同时小心脱掉被污染的衣物、鞋袜;若衣物粘在皮肤上,可剪去周围布料,保留粘连部分,避免撕扯皮肤。

避免中和反应:强碱烧伤后切不可直接涂醋/柠檬酸等中和,以免加重损伤。

覆盖送医:冲洗后用无菌纱布或清洁布料轻盖伤口,避免摩擦,送医前勿自行涂抹药膏、牙膏等物质。

眼睛接触烧伤

清除化学物质:先用干棉签仔细清除眼内残留化学物质。

立即冲洗:用生理盐水或大量清水从眼内角向外侧持续冲洗(避免污染另一只眼)30分钟以上,冲洗过程中可不停眨眼睛,确保彻底冲洗结膜囊(眼睑内侧)。

禁止揉眼:揉眼会加重角膜损伤。

眼科会诊:当化学烧伤累及眼部时,需根据病情请眼科专科会诊。

误食(口腔/消化道烧伤)

禁止催吐:呕吐物反流会加重食管、咽喉损伤。

立即漱口:用清水漱口,吐出残留物,避免吞咽。

口服牛奶/蛋清:仅适用于意识清醒者,可中和部分酸碱(牛奶中的蛋白质、蛋清的黏液可保护黏膜),但不可替代就医!

立即送医:记录误食产品包装上的主要成分,或者带上包装就医,便于医生针对性治疗。

来源 | 现代快报、武汉市第三医院

编辑:聂粤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