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晏波在会上强调,《条例》总体上呈现了“四个全”的特点:一是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二是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三是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自然资源部门将把一体化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作为当前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开展宣传培训,完善配套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副司长胡斌华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针对转让与续期,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条例》明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同时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针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副司长马小杰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研究制定有关文件和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基于备案信息从单位规模、技术能力、人才装备、信用状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能力评价;基于综合能力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文、图 | 记者 宋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