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在直播间里宣称,可以调取任何人的微信交易明细、调查婚内出轨证据,借此吸引客源。他是真有这个“本事”,还是虚张声势趁机骗钱?随着警方侦查的深入,谜底被揭开,这条由直播牵出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黑产链也被彻底斩断。
“私家侦探”开直播
2025年5月,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接到一位女士报案,称自己委托在某直播平台结识的“私家侦探”陈某甲查询丈夫出轨的证据,向对方支付了2万元酬劳后,仅收到丈夫名下900多条微信交易信息,感觉被骗了。警方迅速立案侦查。
经查,这条黑产链的起点,是某直播平台一个打着“私家侦探”旗号的直播间。该直播间主播陈某甲原本在江苏经营棋牌室,从2024年底开始以“私家侦探”的名义做直播,积攒人气。
2025年2月的一天,高某(另案处理)刷到陈某甲的直播后,私信了他,委托他去贵州贵阳帮忙找一辆车。接单后,陈某甲等人动身前往贵阳。一同去找车的,除了高某,还有其好友左某。途中,陈某甲意外得知,高某有渠道能查询别人的微信交易明细。
“婚外情调查最需要什么?不就是转账记录、消费流水吗?”陈某甲眼前一亮。他马上向高某提议,自己负责直播接单,让高某找人查询微信交易信息,两人合作分成,高某欣然应允。
没想到,几天后,陈某甲因事返乡,高某以车没找到为由向他索回酬劳,两人就此闹掰。刚刚起步的“生意”眼看就要黄了,陈某甲不死心,得知左某也认识能查询流水的人后,他直接联系上了左某,约定每查询一次支付1500元“好处费”。
有了稳定的查询渠道,陈某甲立马有了底气。在直播间,他高调宣称可以“调查婚内出轨证据”“调取微信交易明细”“查户籍、车辆、婚姻登记信息”等,吸引有情感纠纷的客户下单。客户通过私信联系他后,按每单1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标准支付“服务费”。陈某甲接单后,将调查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微信账号发给左某,收到左某反馈的微信交易明细后,再转给客户。
经查,2025年2月至7月,陈某甲先后从何某、吕某、陶某、王某等11名客户手中收取“服务费”10万余元。
微信消费记录从何而来
这些精准到每一笔消费记录的流水,到底从何而来?答案指向了贵州某地公安机关反诈中队的一名辅警——陈某乙。
2024年7月,陈某乙在一个饭局上结识了高某与左某,此后三人经常聚餐,渐渐熟络。推杯换盏间,陈某乙透露出自己在工作中,可以查到公民个人的微信交易流水。
2025年1月,正在值班的陈某乙接到高某的电话,称自己的车可能被吴某开走了,请他帮忙查一下吴某最近在哪里消费。陈某乙碍于人情,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办案平台,通过挂靠一个正在侦办的诈骗案,上传查询文书后顺利拿到了吴某的微信交易流水,并将他最近的消费地点通过电话告诉了高某。几天后,高某再次来电请他查流水,并明确表示会有报酬。陈某乙再次登录平台,把查到的流水明细用U盘拷贝,通过互联网发给高某,当天就收到了500元“好处费”。
有一就有二。2025年2月,左某也联系到陈某乙,请他帮忙查询他人的微信交易流水,约定每次支付500元“好处费”。陈某乙见此前行为一直没被单位察觉,便答应下来。为了掩人耳目,他每次下载微信流水后,会删除部分自认为不重要的内容,再以表格形式转发给左某。
随着查询次数越来越多,陈某乙担心总用自己的账号登录平台会惹人怀疑,便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盗用同事的账号,继续进行查询。经查,2025年2月至5月,陈某乙非法获取他人微信交易信息8263条,其中7517条经左某、陈某甲之手,最终流向有“调查需求”的客户。
涉案人员被分层处理
2025年7月,陈某甲落网。同年8月,左某、陈某乙也相继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陈某甲时,静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可能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且到案后仅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有社会危险性,依法批准逮捕,并列出详细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同案犯和犯罪事实。
同年12月,案件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全部罪行。
经审查,陈某甲、左某、陈某乙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微信交易信息均达5000条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乙利用职务便利直接窃取数据,陈某甲组织策划、招揽客户,二人均被认定为主犯;左某扮演中介角色,被认定为从犯。
今年3月13日,静宁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4月30日,法院采纳全部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三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此外,客户何某、吕某、陶某、王某,均因感情纠纷,通过陈某甲非法获取配偶等人的微信交易信息,查得条数均超过500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4人均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取信息仅用于个人情感纠纷,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静宁县检察院依法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4人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情侣&夫妻,这些行为可能违法
“想知道他每天都在干什么,我要偷偷看看他的手机”

手机是私人物品,手机中的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翻看。即使双方是亲密的情侣关系,也要尊重对方的隐私权。偷看对方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男友沉迷游戏,我要把他的账号注销掉”
游戏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受民法典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如果这个账号不能找回,或者找回的费用很高,即构成民事侵权,甚至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男友对我动了手,还没领证算家暴吗?”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在恋爱期间,对方有殴打或恐吓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俩约定:谁分手谁赔偿对方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

在你情我愿之背景下,恋爱、同居、分手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个人选择。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共同财产、合法赠与关系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等,仅仅基于曾经恋爱、同居的事实,分手时任何一方都无权主张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
“订婚后反悔了,三金和聘礼可以不还吗?”
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视为彩礼,在法律上被定义为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双方如果未结婚或已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收受彩礼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检察日报、都市现场、抽屉视频、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