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9楼通风井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小区物业被判赔4.8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6-04 11:02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6-04
关于精神抚慰金,因姜某的受伤未构成伤残,但幼童身心均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25年1月9日,河南商丘6岁男童姜某在家门口等候母亲开门时,从9楼通风井坠落,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四肢瘫痪,住院治疗88天。法院终审判定小区物业因未设置警示标识、疏于检修承担70%责任,赔偿家属4.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1月9日下午,姜某跟随其母亲许某返回位于夏邑县的家中。姜某在家门口等待其母亲开门时,背靠在家门口外走廊的墙上,墙体有消防通风口,通风口处有隔栏板,没有安全警示标识,姜某不慎从该通风口坠落。当日18时24分,母亲电话报警,后姜某被救出。

姜某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共计住院88天。在郑州大学某医院诊断为四肢瘫痪、重型颅脑损伤、右侧第2掌骨骨折等。

2025年7月18日,姜某及家属提出对其受伤部位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商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委托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姜某鉴定,其未到场,决定不予受理该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姜某所居住的小区楼房物业服务,理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姜某作为6岁儿童,不慎从9楼跌落消防通风井之中受到重伤,该通风井位于楼道之中,属于公共区域,通风井的安全防护属于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范围。

虽然某公司提交工作记录,表示对案涉9号楼进行安全检查,该工作记录表中仅有对楼层通道、消防应急灯的检查记录,并无对消防通风口的任何检查记录,也无对案涉消防通风口维修加固记录。该公司物业管理不到位,未在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对案涉消防通风口进行安全检查,未排除安全隐患,姜某的受伤与某公司的疏于安全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对姜某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经查,案涉通风井口在楼房走廊的侧墙上,距离地面较低,姜某的监护人在小区居住6年,理应观察和注意到此通风井口,对姜某作为幼童疏于管理和保护,其监护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确认姜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5303.36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姜某、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责任的大小,一审法院酌定由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即45712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因姜某的受伤未构成伤残,但姜某作为幼童受重伤多次住院治疗,其身心均受到较为严重的伤害,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共计48712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第1眼新闻)

编辑: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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