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师有望成为律所合伙人!上海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金羊网 作者:鄢敏 发表时间:2026-05-30 22:15
金羊网  作者:鄢敏  2026-05-30
适用对象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师、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员

5月29日,《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释放将相关非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吸收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明确信号。

《草案》明确吸收特别合伙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满五年;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有三十名以上专职执业的律师;五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惩戒。

《草案》明确特别合伙人应当为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资质的非执业律师专业人员,包括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师、人工智能专业技术人员,并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业惩戒。

《草案》划定权限边界,明确禁止行为。比如,第七条规定特别合伙人不得担任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并不得通过代持、协议控制等方式,实际控制律师事务所或者干涉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行。

《草案》规范从业行为,明确特别合伙人应当在律师事务所专职工作,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中提供相应专业领域的咨询及辅助服务;对特别合伙人依法在律师事务所内开展相关业务作出指引性规定;同时明确特别合伙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私自接受委托、弄虚作假等禁止行为。

点击链接了解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特别合伙人若干规定(草案)全文

文|记者 鄢敏

编辑:苏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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