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17岁少年吸食“笑气”
还帮KTV老板强奸拘禁其他人
2019年至2020年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协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
获利约14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山东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
提出立法建议
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笑气”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
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₂O,俗称‘笑气’)”的立法建议,并对“笑气”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