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矿泉水瓶,砸坏了陈女士家的几棵辣椒苗。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这1元钱并非由业委会委员个人承担,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案件宣判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谁该为高空抛物担责?
规定:无法确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前提是已经在穷尽各种调查手段,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一个大前提。

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责任,可以让其进一步认识自身职责,将采取安全保障的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实际上,在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无任何过错,之所以规定他们承担一定责任,是基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所以,按照司法解释,他们给予被侵权人的,是“补偿”而非赔偿;补偿只需“适度”,无须“充分”。这样的规定,兼顾了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和对可能加害者的公平。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此次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事责任,但高空抛物者可能付出的代价,并不止于民事层面。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封面新闻、人民日报、新京报、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