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振东相亲?近日,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发现在山东青岛的一面婚恋墙上看到疑似乒乓球运动员樊振东、演员曹骏的照片,受到广泛关注。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疑似樊振东照片旁边标注着本科、国企职员、已购房车等个人信息,同时印有“同城婚恋服务商”字样。
有媒体联系该婚恋机构,对方称“照片不是樊振东,只是嘉宾长得像樊振东,已经留意到该情况,后续会撤掉”。此外,婚恋机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婚恋墙上的信息真实,但有些相亲人士照片经过AI处理。
这一事件引发网友讨论,有观点认为如果真的使用名人照片相亲,所属平台应该对此负责。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岳屾山,他表示婚恋平台出现疑似名人照片,平台是否承担责任须区分不同情况来认定。
如果婚恋平台的用户擅自使用名人照片,则该用户为直接侵权人;如果婚恋平台自行使用名人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该婚恋平台为直接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995条、第1019条,直接侵权人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婚恋平台可能因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而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岳屾山指出,如果婚恋平台在收到权利人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不能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此时婚恋平台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婚恋平台未收到权利人通知,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须承担连带责任。”
岳屾山表示,就责任认定而言,公益婚恋平台和收费婚恋平台的注意义务标准不同。收费平台因与用户构成婚介服务合同关系,且用户在支付服务费后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其注意义务高于公益平台,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更大。公益平台虽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但当侵权行为极为明显时也不能当然免责。
岳屾山强调,无论是公益平台还是收费平台,均应当做到为公众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交友环境。比如,可以做到利用自身的网络技术优势,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用户,然后据此比对用户上传的照片信息等手段进行审核,如果发现不是本人,则不予通过上传。
而对于个人使用名人照片上传婚恋平台用于相亲,岳屾山指出,首先在民事层面,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名人照片或使用AI换脸技术处理名人照片,都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撞脸”或“AI处理”不能成为有效抗辩。其次,在刑事层面,若以名人照片为手段虚构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其中,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际骗取他人财物,单纯为美化形象、吸引关注而使用名人照片,一般仅构成民事侵权,而以虚假身份为手段骗取钱财则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
文|记者 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