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个“滚”字,公司赔了员工近16万!一个字怎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关键?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5-23 14:53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5-23

最近,一个“滚”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在网上引起热议。2020年,上海一化工企业员工小彭因工作安排与领导发生争执,老板一怒之下让他“滚”,小彭就离开了单位。

几天后,小彭妻子询问能否让小彭回去上班,老板回复:“再考虑考虑。”没过多久,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小彭的劳动合同。小彭申请仲裁,诉求未获仲裁机构支持。小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无故旷工,驳回赔偿主张;小彭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这个“滚”字,是“滚出办公室”还是“滚出公司”成为辩论焦点。小彭方认为,这个“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开场合对员工提出的,按照公司规定,让他离开公司的意思明确,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事实。公司方表示,这个“滚”字是老板在法人代表办公室说出的,不是公开场合。

二审法院判定,双方对老板口中“滚”的含义认知虽存在分歧,但事后员工家属出面沟通,表达了复工意愿,公司却未明确准许其返岗,辞退表意模糊不清。因此,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彭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00元的诉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这起“一句‘滚’换来近16万赔偿”的案件,看似是职场口角引发的闹剧,实则是一堂生动的劳动法公开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人格尊严是法定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侮辱、恶意辱骂员工,劳动者有权暂停履职;单位违法辞退,必须支付双倍经济赔偿。

对用人单位来说,管理权不能任性行使。发出指令必须清晰、明确,事后更不能“秋后算账”。对劳动者而言,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劳动争议仲裁不行,还有法院一审、二审。

职场中,尊严与权利同样重要。一句粗暴的“滚”,不仅伤了人心,也可能让公司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职场有规矩,法律有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央视新闻、奔腾融媒)

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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