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饭过后,小区广场上孩童嬉笑奔跑、老人悠闲散步。孩童追逐打闹时,6岁孩童撞倒9岁孩童,9岁孩童带倒64岁的阿婆,导致阿婆受伤骨折,谁应对老人的伤残负责?
5月20日,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未成年人小区玩耍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2022年10月16日晚上7点多,中山市某小区广场,64岁的黄婆婆正在散步。6岁的小乐和同伴追逐打闹,9岁的小轩和几个孩子也在广场上玩耍。
小乐追逐着同伴小星往小轩的方向跑去,小轩为了与其保持距离向后退了几步。当小星快要被小乐追上时,小星突然向右跑开,小乐径直冲向小轩。小轩慌忙往后又退了两三步,因躲闪不及被小乐撞倒,并带倒了刚好行至此处的黄婆婆。黄婆婆因此受伤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黄婆婆把小乐及其监护人、小轩及其监护人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约19万元。
谁该对黄婆婆的伤负责?
庭审中,黄婆婆认为,小轩如果想躲闪应该是左右躲闪,由背面向后逐渐后退是想与小乐形成互动,不存在躲闪不及的情况,同时两家监护人都没尽到看管责任,应该一起赔。
开庭时,小乐一方经法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而小轩和妈妈辩称:“小轩根本没有参与追逐打闹,他在广场上只是正常活动。是小乐冲过来把他撞倒,他才带倒了黄婆婆。自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担责。” 诉讼中,小轩一家向法院提交了三名证人讲述事发经过的视频。
该三名证人提到:事发当晚其在小区广场玩,有三个看起来像上幼儿园的小孩子在互相追逐打闹,但小轩只和同年级的孩子玩,没有参与追逐打闹。
法院经审理,就本案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1.小乐是这场事故的“源头”
监控视频显示,小乐在公共场所追逐打闹,撞倒小轩后,致使小轩带倒正在小区内正常散步的黄婆婆,黄婆婆受伤的结果,与小乐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事发时小乐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举证证实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故小乐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小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现有证据反映小轩未参与追逐,其面对小乐冲撞选择后退避让的行为,属于符合年龄的正常本能反应。对于仅有9岁的小轩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宜过于苛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小轩在涉案事故中并无过错,其与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黄婆婆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3.3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小乐一方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对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不正确。中山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实体处理亦无不当,故于2025年12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来源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