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年39岁的车女士,生下小儿子不久成了植物人。2022年7月24日,她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做产后康复期间,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车女士家属质疑电子病历真实性,把医院告上法庭。
今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车女士各项合理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多元。车女士方提起上诉。日前,车女士父亲告诉记者,一个月前,二审已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他们在等待第二次开庭中。
5月15日,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宣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案在二审审理过程当中,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只接受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采访。
2022年5月,洛阳车女士在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小儿子,之后在该院做产后康复。
2022年7月24日11点20分,车女士突发全身抽搐,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妇幼保健院随即拨打120,请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到场一起抢救。抢救持续了两个多小时,车女士于13:30恢复自主心率,遂转院继续抢救治疗。
判决书显示,车女士方提交的多家医院病历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她在西安治疗了三年半。病历显示,她罹患缺血缺氧性脑病;经历康复治疗后,她从“昏迷状”“无反应觉醒”到“微意识状态”“最低意识状态”,目前仍然四肢瘫痪。2025年10月,她被司法鉴定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
车女士家属将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车女士方认为,洛阳市妇幼保健院未按急救规范给予抢救,延误抢救时间,导致车女士持续昏迷。因医院在鉴定时故意隐匿电子病历数据资料,篡改病历,推定院方全责,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0多万元。
车女士家属提出的质疑点包括,车女士本人11:26和11:29还与家属通话,这与医院记录的车女士意识丧失和开始心肺复苏的时间11:20冲突。

车女士方因此对医院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质疑。他们认为,临时医嘱单与抢救记录、护理记录多处对不上,病历内容并不能反映抢救真实过程。例如,抢救记录记载:“……11:26行气管插管,床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提示心室颤动,给予电除颤……”然而临时医嘱单上最早出现“床旁心电图”和“床旁即时彩超”医嘱的时间是11:58。
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当天电子病历系统对《急诊留观患者医患沟通记录》和《门诊病历》有多次编辑、修改操作,最后编辑在当天17时13分。
多名医疗从业者对记者表示,对病历进行书写优化,“缝缝补补”,是常见的。
但导出的编辑日志数据,只记录操作类型、操作时间、操作人等信息,未记录历次操作的具体内容。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存历次操作痕迹,保证可查询、可追溯;《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第九条强调,操作内容是操作审计日志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院一审认定,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电子病历系统未记录修改具体内容的行为,违反上述强制性规范,导致车女士方对其病历的真实性质疑,进而致使多家鉴定机构对车女士方申请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作出不予受理或终止的决定,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仅凭电子病历有修改记录,法院无法确认医院对病历进行了民法典所称的伪造、篡改行为。
因此,法院综合考量洛阳市妇幼保健院病历管理违规情节、车女士自身病情及本案救治实际情况,酌定医院对车女士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的车女士损失合计为260多万元,20%的赔偿责任为53万多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3万元。
来源 |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