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称在车内被强奸,收取男方母亲30万元后签署谅解书,后又改口称“非自愿”,法院一审判男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5-18 10:22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5-18

据媒体报道,2025年,男女双方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后,收取男方母亲30万元并签署了谅解书,对警方称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又改口称非自愿。近日,河北承德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二审。

2025年1月27日,王明(化名)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王明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坚称与女方系双方自愿在车内发生性关系。

案发前,两人在网络上相识,双方均系单身,2025年1月26日,王明从外地返回承德老家过年,双方约定当晚第一次见面。涉案两人在车辆后排曾有互相搂抱、亲吻及更进一步的亲密行为。

据王明陈述,两人因为避孕套问题起了争执,对方突然暴怒,两人开始互相撕扯,自己只是用手阻挡对方的行为,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冲突结束后,刘丽在车内拨打电话报警称被强奸。

另据刘丽陈述,事发当晚,她明确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时候,我都说了我不想”,王明在车上提出要发生性关系时,自己也拒绝了。刘丽表示,自己的拒绝遭到了王明的殴打和辱骂,身上有多处伤痕,对方强行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刘丽(化名)报警称被强奸,但在收取王明母亲30万元并签署谅解书后,先后5次向警方称其系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后又再次改口称其非自愿,称此前误认为“谅解”等同“自愿”。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害人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3月30日,此案二审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来源 | 新黄河

编辑:聂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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