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不是免责!小伙弄丢了免费领养的猫被要求赔2万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5-13 11:55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5-13
领养既是爱心,也是责任

2024年10月,上海小伙小杨通过救助平台无偿领养王女士的两只流浪猫,并签订协议约定遗失需赔3000元。2025年4月,因合租室友过敏,猫丢失后王女士索赔2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按协议支付3000元违约金。法官强调免费领养需履行协议义务。

法官释法:免费不是免责

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庭长韩伶表示,领养宠物是传递爱心的善举,但更是受到法律约束的长期责任,绝对不能因为是免费领养,就忽视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韩伶强调,签订领养协议时,领养人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要关注宠物走失、受伤、死亡后的通知义务与责任承担等关键内容,切勿盲目签字。同时要妥善保管协议原件与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维权时缺乏有效依据。

领养人应当切实履行照顾义务,若宠物发生走失、受伤等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第一时间通知送养人,主动配合开展寻回、救治等工作,避免因拖延告知扩大损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送养人在宠物走失后,应当理性维权,主张的损失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确保费用支出合理且必要。

领养既是爱心,也是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流浪猫狗领养一般由救助方与领养方签订书面领养协议或登记表,领养一般是无偿的、附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在此呼吁,救助方与领养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形式完备的书面领养协议,对于饲养条件、回访频率、违约责任等明确约定,救助方不宜对领养方苛以过重的义务,领养方也要对自身境况进行充分评估,量力而行,谨慎履行饲养义务,确保被领养动物能够得到妥善照顾。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上海法治报、逐浪新闻、天津高法)

编辑:胡静远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