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贵州贵阳的黎女士,与前夫赵某协议离婚后,分得了绝大多数财产。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离婚后,她却被卷入前夫的债务纠纷,法院最终判定这笔婚内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需要一同承担偿还责任。
前夫婚内投资欠款,离婚后债权人追债
事情追溯到2017年,黎女士的前夫赵某与另一人张某共同投资某项目。后因投资失败等原因,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赵某对张某负有债务。
2020年,黎女士与赵某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两人婚内积累的绝大多数财产归黎女士所有。离婚后不久,投资人张某将赵某告上法庭索要欠款。

黎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离婚之后,对方把我前夫告了,等后面把我加上去了之后才通知我,我才知道这个事情。他们签订的这个协议我之前都不知道,是签订了之后说到这个事情,我才知道……他们投资与我也没关系。”
一审判决前夫个人还债,二审改判夫妻共同债务
在黎女士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只有黎女士的前夫赵某一人,判处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投资本金和利润。

然而,在二审判决中,这笔欠款被认定为赵某与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黎女士认为:“就是对方不服,想把我拉进去,因为我头上有财产,对方就想把我拉进去,然后有财产执行。”

事实是否如黎女士所说?为何前后判决结果截然不同?这笔债务又为何需要黎女士一同承担?
律师解读:第二次起诉意在“击穿”财产转移
针对黎女士的疑问,记者咨询了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伟。
张宏伟律师解释:“债权人在执行原审判决时发现其丈夫赵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提起了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诉讼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的目标是击穿财产转移,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并判定黎某的责任基础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黎女士跟赵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黎女士,赵某无任何对价,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75万元债权无法执行,损害张某权益,有规避债务的嫌疑,所以张某第二次才将黎女士一同起诉。
关于法院为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宏伟律师表示,虽然债务相关的文书上没有黎女士的签名,但该债务发生在黎女士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投资用于夫妻的工程项目,属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共同承担。
张宏伟律师同时指出,如果黎某认为判决不公平,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需重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黎某是否善意不知情等焦点,组织新的证据。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参考以下情形: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法官提醒:作为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时,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实现“共债共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若仅有一方签字,应有意识地保存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作为非举债的配偶一方,则应对在债务凭证上签字保持高度谨慎,须知签字行为可能意味着法律上共同还款责任的承担,切勿碍于情面轻易签字。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百姓关注、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