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黎女士的前夫赵某,与另一人张某共同投资,后来投资失败,根据投资协议,赵某欠了张某的钱。黎女士表示对于前夫与张某签的协议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投资。2020年,黎女士与赵某协议离婚,两人绝大多数财产给了黎女士。之后,投资人张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然而法院判决张某的欠款是黎女士和前夫的共同债务,需要她和前夫共同偿还,这让她很懵圈。
在黎女士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只有黎女士的前夫赵某一人,判处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投资本金和利润。而在二审判决书中,欠款则变成了赵某与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这又是为什么呢?
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黎女士跟赵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黎女士,导致赵某责任财产减少,75万债权无法执行,损害张某权益,有规避债务的嫌疑,所以张某第二次才将黎女士一同起诉。虽然债务文书没有黎女士签名,但该债务发生在黎女士和赵某婚内,且投资用于夫妻的工程项目,属共同生产经营,依法应共同承担。

“离婚不离产”背景下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共债共签”。这一规定对维护夫妻关系和谐、规范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已经离婚但仍共同生活的,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虽然不能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举债目的、借款用途等因素加以认定。实践中,主要有日常家事代理型以及共同合意型等两种形式的共同债务。
其一,日常家事代理型共同债务与婚姻关系中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类似,即同居一方因满足同居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如因日常生活所需、抚养同居子女或者照料老人而产生的债务。对于此类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同居双方存在夫妻外观,即同居一方以夫妻名义借贷或者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适用民法典将之认定为共同债务。
其二,共同合意型共同债务系同居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或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事后追认而产生的债务,如同居双方为了购置房屋等共同财产时,共同签署了房屋贷款而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此外,在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投资的场合下,亦可能发生共同债务,如同居双方为共同设立公司而举债,或者因共同生产经营而引发财产混同并产生共同债务。债权人若主张此类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同居双方将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青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