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考科目二前醉驾以为不会被发现:“太不值了,以后再也不敢了”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5-16 09:42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5-16
酒驾vs醉驾: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5月12日凌晨,广东中山市坦洲镇一名男子张某在预约科目二考试次日凌晨醉驾被查,呼气酒精含量达99mg/100ml。这名当事人张某已预约5月13日参加科目二考试,却因醉驾不仅考试“泡汤”,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5月11日晚,坦洲公安分局交管大队组织民警在神农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翌日凌晨0时,民警发现一辆粤T号牌红色小轿车沿神农路驶来,车速异常缓慢,随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期间闻到车内一股浓烈的酒气。检测结果显示驾车男子陆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陆某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验。

约40分钟后,一辆粤C号牌黑色小轿车朝执勤点驶来。例行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车男子张某满脸通红,检测结果显示张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9mg/100ml,同样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期间,张某承认自己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前和朋友聚餐时喝了啤酒,之后一时抱侥幸心理驾驶他人车辆上路,没想到途中被查。更让他后悔的是,之前已为科目二考试付出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当晚驾车前原以为只是“偶尔一次”不会被发现,没想到真遇上了。

面对民警的询问,张某懊悔地低下头,反复念叨“太不值了,明天还考科目二,现在全完了,以后再也不敢了”。

5月13日,司法检验结果显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6,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1,均被证实为醉酒驾车。

目前,坦洲交管大队已依法对陆某、张某醉驾案立案侦查。其中,陆某因醉酒驾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张某因无证醉酒驾车,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二考试资格也将被依法取消。

酒驾vs醉驾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很多人以为喝酒开车顶多就是扣分罚款,殊不知从“酒”到“醉”,性质是违法与犯罪的根本差别。

饮酒驾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酒驾与醉驾引发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驾将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 首次酒驾: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 再次酒驾: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 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醉驾肇事后逃逸,连续冲撞、逆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有权向醉酒驾驶人追偿;驾驶人存在逃逸、无证驾驶、醉驾等法律明令禁止行为,或者保险合同明确免责的情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广州日报、红网、临海公安)

编辑:陈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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