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沟通,没有关怀,一纸通知就把原本协商好的“免考勤”变成了必须定点打卡,一套看似规范的操作,一场“量身定制”的旷工,将员工正式辞退。
这并不是个别劳动者的委屈,更是一个必须回应的法律问题:当劳动关系的一方因伤残处于弱势,用人单位是伸手扶一把,还是用制度把人推出去?答案,正藏在这起案件中。
王女士(化姓)在岗26年,工作期间视力发展成为了一级视力残疾,处于失明状态。她被公司先降薪免考勤、后突然要求打卡却不说打卡地点,最终以“旷工”为由开除。日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恶意制造旷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赔偿20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997年,王女士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商务经理。工作期间,她的视力逐渐恶化,最终发展为一级视力残疾。2023年2月,公司与王女士协商降薪离岗,约定从次月起无需考勤,工资从8000多元降至3000多元,只需提交病休申请。王女士接受了这一安排。
然而不到一年,2024年1月15日,公司突然通知王女士,自1月1日起必须通过门禁考勤设备打卡。但通知中连打卡地点都没有告知。王女士多次请求公司沟通,公司始终不予正面回应。
此后四个多月,公司默默记录王女士“缺勤”。2024年5月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期间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离职证明。仲裁仅支持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其他请求。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2023年3月以后,已不对王女士作实质性考勤要求,2024年1月单方面变更考勤规则,既未与王女士沟通,也未告知打卡地点等具体信息,实质上是以变更考勤要求的方式制造旷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多万元、2024年1月1日至5月8日期间工资1万多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劳资关系中对残疾人的保护,是保障人权、促进公平、履行法律义务、稳定劳资关系、释放人力资源价值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文明与法治进步的重要体现。
考勤方式变更绝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支配的“家事”。本案中,公司与许某已就免考勤形成长期稳定的约定,若要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并提供明确、合理、可执行的条件——但公司仅以一纸通知要求打卡,既拒不沟通,又刻意隐瞒打卡地点,对这种蓄意制造劳动者无法打卡、再坐实“旷工”的做法,法律绝不允许。
致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是企业可以用“内部规章”随意清退的成本。赔偿二十余万,不只是对许某个案的纠偏,更是向公众表明,弱势群体的职业尊严与生存保障,有司法兜底。用人单位当引以为戒,切莫以变相手段规避法定义务,公平对待每一位劳动者,才是企业应有的担当。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