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说》辩手称毒品前体能从电商平台买到,多家平台已下架,律师解读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29 09:52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4-29
专家呼吁尽快将其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4月27日,《奇葩说》辩手罗淼在微博发文称,发现毒品的“直接前体(××××醇)”可以在电商平台上随意购买,部分买家留言甚至直接询问“能吃吗”,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2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在淘宝、拼多多平台搜索“××××醇”发现,多家店铺正在销售该化学品,价格从十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其中一款销量较好的产品链接中,有多种试剂在售卖,有“分析纯”和“化学纯”两种不同纯度,其产品详情页标注了“本产品仅限科研实验使用”“非药用、非食用”等说明,但在用户留言页面,有网友问“能吃吗”“怎么戒掉”“对鱼的作用怎么样”等,疑似将该产品另作他用。当日中午,红星新闻搜索注意到,多家电商平台已全面下架××××醇试剂。

据中国禁毒网,“神仙水”一般指γ-羟丁酸,γ-丁内酯、××××醇也能产生类似效果。它们与MDMA、氯胺酮一起并称为三大“迷奸药”,与此有关的性犯罪时有发生。γ-羟丁酸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目前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γ-丁内酯、××××醇口服后可在人体内迅速水解成为γ-羟丁酸,因此其滥用效果与γ-羟丁酸几乎相同。

另据南方日报,长期从事禁毒工作的专家张老师指出,丁二醇(通常指1,4-丁二醇)目前在我国不属于管制物质,但需注意其潜在风险和法律边界:从法律属性看,“1,4-丁二醇”本身未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或《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等管制名录,属于合法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医药、化工、纺织等领域。从风险看,“1,4-丁二醇”进入人体后可通过代谢转化为γ-羟基丁酸(GHB),而GHB是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若将“1,4-丁二醇”用于非法目的(如添加到食品、饮料中导致他人摄入后产生GHB效果),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从国际动态看,部分国家(如澳大利亚)已将“1,4-丁二醇”列为边境管制毒品,要求进口需经特殊登记。我国虽未将其列管,但需警惕其被用于非法用途的风险。他建议,在使用或接触此类化学品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使用。若涉及相关产品,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避免用于非工业用途。在此之前,已有多位专家呼吁尽快将“1,4-丁二醇”纳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从源头切断非法流通。同时,电商平台不应坐视不管。

专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醇既不是危险化学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也不是麻精药品,而是普通化学品。这意味着,即便商家以个人为消费对象进行销售,现行法律也难以依据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或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国家禁毒办曾多次指出,××××醇属于高风险毒品前体,易被用作迷奸水原料,可导致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目前该物质仅停留在风险提示层面,并未被正式列管,若添加到食品或饮料中销售,可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目前,××××醇的滥用风险已被多起案件证实。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及近日多家媒体报道,2023年10月,男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酒吧将“滴滴”原液(即××××醇)加入绿茶后勾兑成“滴滴水”,导致年仅15岁的少女饮用后,因γ-羟基丁酸中毒经抢救无效身亡。

“从道义上分析,电商平台公开售卖××××醇是不妥当的。但从法律上分析,很难说电商平台违反了法律规定。”王红兵律师建议,对于易成瘾且被滥用但未被管制的物质,应将其纳入临时管制清单,加强源头管控、流向管控和购买管控。

谭敏涛律师认为,部分商家可能利用其“未列管”状态,暗中将其流向娱乐场所,增加了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难度,形成“禁毒办管不着、公安难立案、平台无强约束”的监管真空。为此,他建议在立法上填补列管空白,实行许可经营和流向追溯;在监管上建立多部门联合机制,从源头限制其在个人市场的流通;在平台上通过下架、关键词屏蔽、商家资质审核、强制标注警示语及监控黑话等方式严防滥用。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红星新闻、中国禁毒网、南方日报、九派新闻)

编辑:陈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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