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调到山东淄博,员工认为跨省调动严重影响生活,明确拒绝调岗被辞退!法院:公司共赔付50万元,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

来源: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28 17:36
羊城晚报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26-04-28

用人单位因经济效益不佳,单方将员工调往外省工作,员工明确拒绝报到反被辞退。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据介绍,2016年4月,雷某入职某公司成本部,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初始工作地点为广东省,因公司实行集团化管理,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将其派驻或调至不同分支机构工作,亦可安排境内外出差及培训。

2023年10月18日,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单方将其工作地点从广东省广州市调整至山东省淄博市成本部。虽然岗位名称和薪资待遇未变,但雷某认为跨省调动严重影响生活,明确书面表达了不同意调岗的意见,并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

此后,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视为自愿离职为由,单方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雷某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互诉至白云法院。

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共计507315.69元。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划重点:

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但调岗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循合法、合理、协商一致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达成共识,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均约定雷某的初始工作地点为“广州市”或“广东省”,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雷某的工作地点和经常居住地一直位于广州市。公司向雷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跨省将其调整至淄博公司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客观上给雷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应与雷某协商一致。但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此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雷某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即公司在未与雷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其赴山东淄博报到,该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不具有合法性,侵害雷某的合法权益。公司据此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此提醒: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调岗条款时,应尽可能明确调岗的具体情形、合理的地区范围及薪酬待遇等核心要素,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表述,以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在实际行使调岗权时,应遵循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原则,进行充分协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构成对劳动者合同根本权益的实质性不利变更。

对于劳动者而言,遭遇职场调岗不要慌,冷静识别调岗是否合法,面对不合法调岗应正确表达异议,并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 | 信息时报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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