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495万元!“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被侵权案落槌

来源:金羊网 作者:鄢敏;林新宇 发表时间:2026-04-22 07:30
金羊网  作者:鄢敏;林新宇  2026-04-22

七被告非法获取源代码,法院认定恶意侵权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4月2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害“虚拟数字人”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认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并销毁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原告赛某公司是一家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虚拟数字人”技术已落地学科讲堂、政务宣传、新闻播报等多个场景,实现了规模化商业应用。针对涉案源代码、数据库表文件等关键信息,原告建立了签订保密协议、数据库私有化部署、分级权限管控、加密通信传输等全流程保密体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担任原告“虚拟数字人”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在职期间可直接接触并掌握涉案技术秘密。德某科技公司曾就“虚拟数字人”项目与原告开展采购磋商,但最终未达成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随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与自家“虚拟数字人”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其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也以“AI交互数字人”等同类产品对外推广。经技术比对,被告相关产品的源代码、数据库表信息与原告技术秘密高度相似,相似度超过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技术载体,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涉案“虚拟数字人”的源代码及数据库表文件系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具备秘密性与价值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付某等五人违反保密义务,通过内网穿透、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主观恶意明显。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磋商未果后,短期内集中招录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核心员工,明知或应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风险,却未履行合理注意与防范义务,放任并利用侵权成果开展同类竞争业务。德某智能公司作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明知项目存在侵权隐患,仍以自身名义推广,与其他被告形成了分工协作、意思联络清晰的共同侵权链条。

法院最终认定,七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原告涉案技术秘密,侵权主观故意明显;被诉产品与原告核心技术高度重合,直接抢占市场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原告预期利益损失165万元为基数,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三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5万元,并支付维权合理费用226864元。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鄢敏 通讯员 林新宇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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