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学生“拼单”购买盗版网课用于备考自用,考研课程老师发现后认为“拼课”行为构成侵权,将组织“拼课”学生诉至法院。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组织“拼课”学生共同赔偿4万元。
原告张老师是知名研究生备考讲师,在A平台销售考研课程,案涉课程售价700元。被告小李看到有人发布150元“拼课”帖,遂支付50元参加“拼课”购买案涉课程。
原告张老师发现某平台“张老师考研”的热搜话题中有被告小李发布的组群备考帖,其进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赵发布“拼课”通知,并由被告小李组建“拼课”群、提供课程资源。
次日,原告张老师发布打击盗版声明。被告小李看到声明后主动到A平台购买原告张老师的正版课程,进行道歉,并提交“拼课”群中54人按总价50元的标准进行“拼课”的记录,记录显示群内成员人均支付1元购得案涉课程视频。
被告小李、小赵辩称其是备考自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销售,未牟利,且及时删除课程资源,被告小李事后也购买正版课程,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小李通过“热搜”发帖引导其他考生加入微信群,群主小赵通过群内发通知,引导群成员参与低价付费“拼课”,使公众可以通过小李的网盘提取码,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课程,故共同侵犯了张老师对课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课程价值较高,参与“拼课”学员数量较高,侵权传播范围较大,以及小李主动致歉且购买正版课程尽力挽救损失,小李、小赵均为学生,“拼课”后未进行销售获利行为,主观过错较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小李、小赵应共同赔偿张老师4万元(含合理开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拼课”不赚钱也属侵权
法官表示,随着线上教培产业的蓬勃兴起,网课成为了重要的教育资源。与之相伴而生的盗版课程问题也日益猖獗,这些盗版课程借助电商平台、网盘、社交聊天工具等便捷的传播与交易渠道,以远低于正版课程的价格,吸引了大量考生购买,致使原版课程销量大幅下滑,极大损害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并引发大量诉讼。
法官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原创作者有权决定谁能在网上看、怎么看自己的课程,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把课程放到网上,也不能帮别人传播、分享、提供观看渠道。
很多考生觉得,“拼课”是同学之间分摊费用、一起学习,不是卖课赚钱,不算侵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把盗版课程上传到网盘、发到微信群,或者组织他人“拼课”、提供提取码、拉人进群获取资源,让公众能在自己想看的时间、地点点开学习,就已经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不管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管有没有赚到钱,组织者、分享者、协助传播者都属于共同侵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行为会让正版课程销量大幅下降,直接损害原创老师的合法权益。
法官强调,司法实践中,不少侵权行为人会以“已经删除侵权内容”“已经购买正版补救”等作为免责抗辩理由。在法律上,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基于行为发生时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一旦完成,就已经成立,不会因为事后补救而“不算侵权”。
删除侵权内容、购买正版课程、主动道歉、停止传播,这些行为只能说明侵权人有悔改态度,主观过错较轻,可以在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减轻责任,但不能彻底免除赔偿义务。本案中,小李虽然及时道歉、购买正版并停止传播,但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传播范围较广,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优质课程资源都是权利人花费大量心血才得以完成,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在网络上进行教培活动或课程销售时,应通过加密、水印等技术做好防护,发现侵权及时取证、通知下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广大考生而言,通过网络互帮互助,集体学习值得提倡,但是应加强版权意识,不买、不用、不传播盗版课程,不参与违规“拼课”。低价盗版看似省钱,实则侵权违法,既损害原创者利益,也破坏行业生态。只有大家共同守护教培行业原创活力,方能保障优质学习资源的产出,高效实现学习目的。
文|记者 鄢敏 通讯员 李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