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二”遇上“太二酸”,这波“撞名”操作栽了!|明镜天法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贾蓉慧 发表时间:2026-04-26 14:42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贾蓉慧  2026-04-26
拒绝“傍名牌”“蹭热度”,合规经营是正道

餐饮品牌“撞名”现象屡见不鲜。从“”到“碧”,从“粤利粤”到“小白兔”……有些商家总想借大品牌的“东风”走捷径。当“太二”遇上“太二酸”,这场酸菜鱼江湖的“李逵与李鬼”之争,最终闹上了法庭,结果如何?一起来看!

“太二”遇仿冒,诉至法院索赔176万余元

知名餐饮品牌“太二”由广州太二餐饮连锁公司(下称“太二公司”)创设,主打老坛子酸菜鱼菜品,并以统一的黑白色门店装修风格为大众所熟知,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除了线下餐饮门店,太二公司还线上销售“太二这颗酸菜”等相关产品。

后太二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上出现了带有“太二酸菜鱼”“太二酸菜老坛酸菜鱼”等宣传标识的酸菜鱼预制菜等相关产品,且该产品的外包装盒及配菜包上均印有“太二酸菜”字样,并附有“”图案,载明生产商为某公司,委托商为某友公司等信息。

太二公司认为,某容公司等六名被告生产、销售带有“太二”商标高度近似标识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一纸诉状将涉案侵权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的某容公司、某友公司、某道商行、某农公司、陆某及某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76万余元。

侵权成立判赔超百万元,上诉后维持原判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容公司、某友公司等六被告生产销售带有与太二公司相同或近似标识产品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太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判决某友公司、某容公司等六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太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共同赔偿太二公司经济损失35万余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63万余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9万余元,总计赔偿金额约103万元。一审判决后,某友公司等五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被告均以生产、销售酸菜鱼产品为主要经营业务,二者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太二”作为太二公司的核心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在酸菜鱼餐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某容公司等六被告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太二酸”与太二公司第20813047号“太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似;商业标识与太二公司第19085964号注册商标在颜色、卡通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似。同时,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推广中还使用相同的宣传语“酸菜比鱼好吃”作推荐,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太二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在案证据,某森公司在2021年申请注册“太二酸”商标已被驳回,2022年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曾认定某容公司等六名被告所使用的“太二”“太二酸”等字样构成侵权。但某容公司等六名被告仍不停止该侵权行为,继续大规模生产、推广、销售使用带有侵权标识产品,明显具有侵权故意,可认定某容公司等六名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拒绝“傍名牌”“蹭热度”,合规经营是正道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商誉和消费者的信任。本案中,部分被告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在知名品牌基础上添加个别字眼,妄图规避法律监管,这种“傍名牌”“蹭热度”的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切勿心存侥幸,即便试图通过“注册商标”规避侵权责任,若商标被裁定无效,其使用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同时,企业应注重自身品牌建设,通过合法途径培育自有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羊城晚报
统筹执行|马嘉欣 贾蓉慧
视频、海报|马嘉欣
通讯员|马嘉欣 钟晓丹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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