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卖家失联、收款方不认账,“错位”骗局法院这样判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18 15:20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  2026-04-18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便捷与风险并存,需保持高度警惕。

如今,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捷的网购体验背后,一种交易陷阱值得警惕:突然接到陌生来电,对方开口就要批量采购,还热心推荐网络上“靠谱”的供货商——这样的“送上门”生意,你会心动吗?有消费者因此落入圈套,按对方指引添加供货商联系方式、扫码付款后,供货商却随即失联。更令人困惑的是,收款码上显示的公司声称从未收到这笔钱,消费者手持付款凭证,却不知该向谁追讨损失。

网络购物,交易对象与收款方不一致,收款方又否认收钱,这种收款“错位”的困局,该如何破解?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以公正裁判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为遭遇同类困境的消费者指明维权路径,也为规范网络交易秩序提供司法指引。

通过企业微信号网购后,卖家失联、收款方不认账

李先生的妻子劳女士接到一名自称订餐人的电话,称需购买60份和牛礼品盒,并推荐了“澳洲和牛总代理(胡经理)”的企业微信号。李先生通过妻子添加该微信后,与“胡经理”达成交易意向,约定货款5万余元。随后,“胡经理”通过微信发送了一个支付宝收款码,李先生扫描后显示收款方为“昆某公司”,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该公司无违规异常记录,便放心支付了全部货款。然而付款后,劳女士即被“胡经理”拉黑,无法联系。为维护自身权益,李先生将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经法院查明:“澳洲和牛总代理(胡经理)”企业微信号的注册主体实为倩某公司;涉案收款码虽显示昆某公司名称,但该公司表示该收款码并非其申请注册,也未绑定其公司账户,更未收到相关款项。据此,法院依法追加倩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倩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倩某公司向李先生返还全部货款,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警惕网购“错位”骗局

法官指出,网络交易中,有的不法分子冒用正规企业名义申请收款码,或通过技术手段生成显示为他人企业名称的虚假收款页面,诱导消费者向第三方账户付款,得手后则迅速失联。本案与李先生洽谈交易的“澳洲和牛总代理(胡经理)”系倩某公司企业微信号,而收款码显示的却是昆某公司。经查,昆某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款项,真正的收款方不明。由此,李某落入交易对象、收款码显示主体与实际收款方三者分离的“错位”骗局,陷入维权困境。

法官指出,本案中李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李先生向倩某公司购买和牛并支付了全部货款的事实,且倩某公司也没有到庭提供反证,故依法认定李先生与倩某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倩某公司收取货款后未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返还货款。昆某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也没有证据证实实际收取了涉案款项,不承担合同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款的适用以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为前提。本案中,李某购买的60份和牛礼品盒数量较大,明显超出家庭合理消费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行为系为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便捷与风险并存,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需保持高度警惕:一是切勿轻易相信非官方渠道的交易信息,对“订餐人推荐供货方”等间接介绍的交易模式要多方核实;二是付款时务必确认收款账户与交易对象的一致性,对企业微信推送的“非本企业账户”等异常情况保持警觉,避免向陌生账户转账;三是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对方账号信息、付款凭证等,以便发生纠纷时厘清法律关系、锁定责任主体。

文|记者 鄢敏 通讯员 谭碧婷 彭嫦 任颖


编辑:谢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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