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爸后妈闹离婚,孩子选跟后妈生活,法院: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18 16:32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4-18
从3个维度理解家事纠纷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当重组家庭走到十字路口时,继母的真心,也可以赢得法律的尊重与守护。近日,在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亲爸和后妈离婚,15岁女孩选择跟后妈生活,最终得偿所愿。

原告钱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再婚夫妻。钱某与其前妻离异后,带着3岁的女儿小钱与徐某某组建了新家庭。婚后,原被告二人又生育了三个孩子。近日,因感情不和,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并无太大异议,但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尤其是小钱的抚养,成为关注的焦点。

按照常理,小钱系钱某与前妻所生,若原被告离婚,小钱理应跟随生父钱某生活。然而,在法院组织的询问中,已满15周岁的小钱言辞恳切,眼神坚定:“虽然她不是我的亲妈,但在我心里,她比亲妈还亲。如果爸爸和徐妈妈离婚了,我只想跟着徐妈妈生活。”

承办法官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小钱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在这期间,继母徐某某并没有因为小钱非亲生而另眼相看,从生活起居到学业辅导,都对她关怀备至、视如己出。这种无私的付出,换来了小钱的真心接纳与依恋。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法官没有机械地依据血缘关系进行裁决,而是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方面,法官充分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小钱的真实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法官积极与小钱的生父钱某沟通。钱某坦言,徐某某对小钱确实非常好,自己因工作忙碌常感亏欠孩子,既然孩子愿意跟随被告,且被告也同意抚养,这是对孩子最好的安排。同时,钱某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履行生父的法定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钱由继母徐某某抚养,生父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这一协议予以确认。

从3个维度理解家事纠纷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维度一 孩子的真实意愿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下面,我们从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稳定生活状况、父母的条件等三个维度,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简单的梳理分析。

《民法典》第1084条,除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外,还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实践中,在确定八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问题时,一般均会听取孩子意见。当然,听取意见很容易,但如何确保该意见即孩子的真实意愿,就需要法官在询问方式上作出选择并对回答内容进行甄别、评判。

维度二 孩子的稳定生活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父母一方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

由此可见,如孩子与父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该种稳定并且连贯的生活状态对未成年人来说尤为重要。

实践中,稳定的生活状态,往往也是法院确定孩子抚养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评判因素。

维度三 父母的条件

如果说孩子的真实意愿、稳定的生活状态,是从孩子的自身因素出发去评判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那么父母的各方面条件,则是从父母的因素出发,来看待怎样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通常来讲,这样的条件大致可以分为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有利条件,是争取抚养权时的加分项,不妨称之为“正面清单”,比如拥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收入,有良好的亲子关系,有条件可以亲自抚养孩子,父母可以协助抚养孩子等等。

不利条件,即争取抚养权时的减分项,不妨称之为“负面清单”,比如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记录,长期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无特殊情况却让孩子长期辍学在家等等。

在这里,要强调一点,父母的条件是指各方面的综合条件,而不仅仅是指物质条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角度出发,物质条件不同而带来的抚养差异,有时未必如想象中那般明显。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极目新闻、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邹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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