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孩子的玩具车上路被教育!交警:玩具车不具备上路权,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发表时间:2026-04-13 19:24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  作者:  2026-04-13
公路不是游乐场,玩具车≠真汽车

近日,一段“男子驾驶儿童玩具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视频在社交平台引发关注。

视频显示,贵阳市观山湖区数博大道北段,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红色儿童玩具车,占据中间行车道,与正常通行的汽车混行在一起。当时道路上车流密集、车辆穿梭不断,玩具车体积小、速度慢且无安全防护措施,极易引发剐蹭、碰撞等交通事故,现场画面十分惊险,存在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该视频发布后,贵阳交警观山湖区大队迅速接到网友举报线索。民警第一时间针对视频内容展开核查,通过公共视频追踪、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成功锁定并联系上驾驶人李某清。核实身份信息后,民警依法通知其前往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4月10日早上9时,李某清来到观山湖区大队接受处理。经民警进一步询问核实了解到,4月8日李某清不慎将自己的轿车钥匙遗落在马王庙工地上的作业车辆内,无法正常驾驶私家车出行。4月7日下午,因需从家中前往金融城附近银行办理业务,为图一时方便、省事,他竟突发奇想,擅自驾驶家中孩子的玩具车上路行驶,全然不顾道路通行规则与自身及他人安全。

经民警批评教育,李某清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险性,对自己图方便、漠视交通法规的错误行为深表懊悔,并当场承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文明驾驶,坚决杜绝此类危险荒唐的交通违法行为。

最终,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清依法予以处罚。

贵阳交警提醒:玩具车不具备上路权

贵阳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玩具车、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它们实际上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均属于未按规定注册登记通行的工具,不具备上路权,不能上道路行驶。

此类车辆体积小、速度慢,易处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视觉盲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勿让一时的侥幸,变成危险的开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贵阳晚报、央视频)

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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