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不足两月离婚,29万元彩礼能要回来吗?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黎秋玲 发表时间:2026-04-12 14:42
羊城晚报•羊城派  作者:黎秋玲  2026-04-12
法院判返还七成彩礼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离婚彩礼纠纷案件,对原告马某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作出明确判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彩礼习俗、促推移风易俗提供了司法指引。

据悉,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1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24年1月举办民俗婚礼,随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便分开,此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原告马某某诉至法院称,为与马某某1缔结婚姻,其向被告马某某1、马某某2、马某某3给付彩礼近23万元,另给付三金(合计91.566克,价值约6.87万元),彩礼总计达29万余元。马某某表示,自家因筹备婚事背负债务,家庭经济陷入困难,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返还相应彩礼及三金。

针对原告诉求,三被告辩称,认可收到彩礼,但对彩礼具体金额有异议,同时不认可马某某家庭因给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明确拒绝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马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家庭因给付彩礼产生负债、经济确有困难。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定三被告返还70%的彩礼,即209073元。

另查明,婚前马某某1用彩礼钱购买一辆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陪嫁,该车目前由马某某实际使用。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该车辆归马某某所有,在应返还的彩礼中扣除车辆价值,三被告需再向马某某返还彩礼7万余元及全部三金;若三被告无法返还三金,则需向马某某支付相应价款。

法院表示,本案的审理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求,明确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过高且导致给付方经济困难的,给付方可依法要求返还彩礼,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的新风尚。

文 、视频|记者 黎秋玲

编辑:欧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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